一、通证的具体分类
代币在国际上没有被普遍认可的分类,因此,FINMA按照自己的方法,根据代币潜在不同经济功能进行分类。
(1)支付类代币(payment
token):与虚拟货币同义,现在或将来为获得物品或服务,被用来作为金钱或价值转移的支付手段。虚拟货币不会引起持有者对于发行人的索赔。
(2)应用类代币(utility token) :以数字化形式,用于基于
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架构开发的应用或服务。
(3)资产类代币(asset token) :这类代币代表资产,通常表现为代币持有者可以向发行人索要债务或者股权、
ico项目方向代币持有人承诺在未来公司收益或者资产流动中所占的份额。因此,就其经济功能而言,这类代币近似于股票、债券或衍生品。使实物资产在区块链上交易的代币也属于这一类别。
不同类别代币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资产类代币和应用类代币也可能归类为支付类代币,简称为混合型代币。在这些情况下,合规要求相应叠加。例如,一个ICO项目发行的代币既属于资产类代币,也属于支付类代币,这个ICO项目就要同时满足资产类代币和支付类代币的合规要求。换句话说,这类代币可以同时被视为证券和支付手段。
在2018年2月发布的指南文件中,FINMA对预融资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一些ICO项目中,募集资金尚未结束、发行的代币已经进入到市场流通;二是在其他类型的ICO项目中,代币尚未发行,底层
区块链技术仍在开发中,仅仅向投资者承诺项目的前景,在未来某个时间投资者可以收到代币。在ICO项目募集过程中,预融资行为往往表现为预售(pre-sale)或种子轮、天使轮融资。
对于不同类型的代币,其法律认定各有千秋。
(1)FINMA认为支付类代币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支付,其功能与传统证券并不相似,因此支付类代币不是证券(例如
比特币和
以太坊)。但是,如果有新的判例法或者立法将支付类认定为证券,FINMA将相应修改其规定。
(2)FINMA对于实用性代币是否属于证券区分不同情形:如果实用性代币唯一目的是用于ICO项目开发应用程序或者服务的凭证,并且实用性代币实际上可以以这种方式使用(开发之前已经设计的功能,并非后来技术开发添加的功能),则这类实用性代币不会被认定为证券。如果实用性代币在发行时部分或者仅具有投资目的,则将这些实用性代币视为证券。
(3)FINMA认为资产类代币属于证券。FINMA认为如果通过ICO进行预融资,向投资者预售代币,同时这类代币是标准化的并且适用于大规模的标准化交易,则索要代币的权利将被视为证券。
二、不同通证的法律适用
一旦代币被视为证券,则要受到瑞士证券法监管。发行类似于股票或债券的代币要遵守《瑞士民法》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如果代币发行具有债务资本的特点(如承诺保本返息),则募集的虚拟货币将会被视为存款,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需要遵守《银行法》获得经营许可证。如ICO募集的资金由第三方机构托管,则需要适用《集体投资计划法》规定。无论ICO项目在募集前还是募集后,只要支付类代币可以在区块链基础设施上进行转让,这些代币就符合《反洗钱法》对于支付的要求,受到《反洗钱法》的约束。
根据FINMA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指南,对实用性代币而言,只要发行的代币是为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应用提供访问权,则不适用于《反洗钱法》。
发行方进行ICO需要提供信息最低标准,包括一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代币发行阶段的信息、二级市场交易的信息。一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公司名称、项目运营者的姓名、公司所在地/地址/邮件地址/网站,等等。项目信基本信息包括项目组织和项目计划书信息(ICO的不同阶段计划/里程碑等)、未来开发服务的关键性特点、ICO项目的目标参与者(投资人),等等。代币发行阶段的信息包括:在ICO过程中是否会发行代币?如果是,在哪一步会创建该代币? 以及其技术标准,如ERC20,使用技术等。除此之外,还需要披露代币所具有的功能(详细说明)、代币功能计划实现时间,等等。二级市场交易的信息包括:代币如何进行转移(提供钱包以及技术标准的信息),代币在交易时是否已经具有转移功能,项目经营者/发行人是否有计场回购代币,等等。
作者简介: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导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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