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更新其监管指导文件INFO 225,为涉及
ico和加密资产的企业(加密资产发行者、中介机构、矿工、加密交易平台及钱包和托管提供商等)提供有关如何履行其法律义务的建议。ASIC专员John Price说,“提供加密资产或提供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服务的企业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查,以确保他们遵守所有相关的澳大利亚法律。至少,无论
金融产品是否参与募资活动,都适用“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禁止误导或欺骗行为的禁令。即使ICO或加密资产从海外出售给澳大利亚人,也适用于澳大利亚法律。此外,如果加密交易平台要在澳大利亚运营,平台运营商需要持有澳大利亚市场许可证,除非获得豁免。
据悉:ASIC指出,通常来说,ICO本质上是通过发行加密资产(如代币)来募集资金的手段。如果ICO发布的加密资产是金融产品(例如管理投资计划或证券的权益),发行人需要遵循“公司法”、AFS许可要求和其他监管的相关融资规定。ICO和加密资产通常是金融产品或涉及受“公司法”管制的金融产品。如果加密资产是金融产品,公司实体应证明其ICO不涉及受监管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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