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的修改说明
2019-9-2 09:33
来源:
bac_biac
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的修改内容(以下简称新规则及收费标准),新规则及收费标准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新规则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提升至500万元以上(“元”指人民币,下同)
现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现行规则)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亦即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
从目前案件情况和本会发展情况看,对于争议金额在100万元到500万元这一区间的案件而言,适用普通程序在组庭、开庭等程序安排上需多花费的时间与当事人希望程序快速推进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为更好满足当事人争议解决需求,提升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具有现实必要性。
此外,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代理律师和仲裁员的专业能力水平日益提高,争议解决经验日益丰富,不超过5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具备可行性。
(二)新规则实行全新的收费标准,将仲裁费用明确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现行规则的收费标准由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受理费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处理费收费办法》)、附录2《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附录3《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费用表》三部分组成。
其中作为收费标准主要组成部分的是《受理费收费办法》和《处理费收费办法》。
受理费和处理费的划分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对这一分类的质疑声音越来越多。
从当事人角度看,受理费和处理费涵盖内容不清楚,与仲裁员报酬和机构管理费的对应性不明确,缺乏透明性,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也有较大差异。
为部分解决这一问题,本会在现行规则中,通过附录2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将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开规定,供国际案件当事人选择适用。
但实际上,国内案件当事人同样希望了解费用的具体构成。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新规则将现行规则附录1和附录2合并修订为全新的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新规则收费标准),明确将仲裁费用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这样划分,对当事人而言,有利于清楚了解仲裁费用的具体用途;对仲裁员而言,有利于提高仲裁员的积极性,激励仲裁员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对机构而言,则有利于提升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与此同时,本会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了仲裁员报酬水平,更合理地体现对仲裁员专家价值和专业付出的尊重。
(三)新规则收费标准提高了最低收费,同时明确规定了收费的封顶金额
按照现行规则的收费标准,本会最低收费为5100元,而本会独任仲裁员的最低报酬为7000元,最低收费尚不足以覆盖仲裁员报酬,更无法涵盖办案成本。
实践中一直都是用大标的额案件收费补贴小标的额案件成本,这种做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受到质疑。为使小标的额案件收费能够“自给自足”、覆盖实际办案成本,同时也为保证仲裁服务质量,维持机构可持续发展,新规则收费标准提高了最低收费,规定争议金额25万元(含)以下案件最低收费为:仲裁员报酬12000元,机构费用5000元(现行规则收费标准下,争议金额25万元案件的收费为14550元)。
如果按照每小时3000元费率计算(目前国内律师按小时计费的一般费率),仲裁员最低报酬12000元大概相当于4个工作小时的费用,而仲裁员审理一个案件平均用时远不只4个工作小时。
同时,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较高,且目前对仲裁员报酬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扣除税费后,实际上仲裁员最低报酬为10080元。关于机构的最低收费5000元,系维持之前处理费的最低标准5000元未上调。
但由于在目前的税收制度下机构还要以仲裁费用整体数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故实际上机构最低费用仅为3922元。
在提高最低收费的同时,为降低大标的额案件当事人的仲裁成本,新规则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了费用封顶金额,仲裁员最高报酬为1800万元(三人),对应争议金额为86.82亿元;机构费用最高为876.1万元,对应争议金额为50亿元。
亦即案件争议金额在50亿元以上时,当事人承担的机构费用最高为876.1万元;案件争议金额在86.82亿元以上时,当事人承担的仲裁员报酬最高为1800万元。
由于目前本会大标的额案件比较多,实行费用封顶可以有效帮助当事人合理控制争议解决成本。以50亿元案件为例,按照现行收费办法,机构费用大概在1103万元,实行机构费用封顶后,可以为当事人减少支出226万元;以100亿元案件为例,按照现行收费办法,机构费用大概在2200万元,实行机构费用封顶后,可以为当事人减少支出1324万元。
(四)新规则收费标准规定当事人约定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小时计费
按小时计费是国际仲裁实践中常用的一种仲裁员报酬计费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准确的反映仲裁员为案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对一些争议金额较大但事实比较简单的案子而言,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采取小时计费方式,可以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
为给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次新规则收费标准在仲裁员报酬计算方面,也引入了小时费率,只要当事人有约定,即可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同时,为合理控制当事人成本,新规则收费标准还规定了小时费率的上限: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小时费率的引入有利于推动国内仲裁进一步接轨国际实践,也让当事人在确定费用、控制费用方面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
本会在实践中,通常允许当事人就有关联或同一种类的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以便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费用负担。但由于现行规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多份合同能否合并申请仲裁并不确定,合并申请后,也容易产生双方当事人对规则依据的争议。故本次修改根据实践需要对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予以明确规定(详见新规则第八条)。
(六)新规则进一步完善紧急仲裁员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紧急仲裁员和申请临时措施收费标准
本会在2017年末受理了中国内地首例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在香港法院得到顺利执行。办理该案为完善现行规则中紧急仲裁员条款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新规则在紧急仲裁员条款中明确了当事人提交的临时措施申请书需包含哪些内容,明确了紧急仲裁员程序中电子送达方式的优先性。与此同时,新规则实施了全新的《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新规则附录2),取代了现行规则附录3的收费标准。新标准首先区分机构费用和紧急仲裁员费用,机构费用为固定金额10000元。由于紧急仲裁员程序系在国际案件中采用,而本会针对国际案件并未像其他机构一样,收取固定金额(通常在10000元左右)的登记费(或称为注册费或受理费),所以在紧急仲裁员程序中收取10000元机构费用并未增加国际案件当事人的费用负担。
如涉及紧急仲裁员回避、更换等事宜,每次可加收2000元机构费用。就紧急仲裁员报酬,最低报酬为20000元,在当事人申请多项临时措施、申请变更临时措施、申请修改临时措施决定等情况下,将根据情况适当加收报酬;当事人亦可约定小时费率。
总体而言,新标准更加强调紧急仲裁员程序中紧急仲裁员的实际工作量,从而在报酬与实际工作量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新规则其他方面的修改还包括:
(1)将受理案件的时间由交费后5日内受理延长到交费后10日内受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目前本会在案件受理环节增加了转交保全、送达地址确认、案件材料电子扫描等工作内容,客观上需要适当延长受理时间。表面上看,受理时间略有延长,但由于这些工作有利于后续办案工作的顺利推进,因此从整体案件流程看,并不会影响案件处理效率。
(2)新规则附则“期限的计算”部分增加规定部分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现行规则中有一些关于期限的规定属于本会管理性质的规范,主要体现本会对于自身工作效率的要求。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申请延长这些期限,能否延长,现行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例如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有保全申请,为避免被申请人接到仲裁通知后转移财产,申请人往往希望适当延长发送答辩通知的时间,以便增加保全成功的可能性。
鉴于此,新规则在附则“期限的计算”部分增加了一个例外条款,规定这些期限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延长。这样一方面继续保持本会一贯强调的高效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兼顾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以上即为对本会新规则及收费标准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新规则及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可详见附件。本会感谢在新规则及收费标准修改过程中提出宝贵建议的仲裁员、当事人和代理人,本会也将一如既往为当事人、代理人提供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为中国仲裁的蓬勃发展不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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