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
上海建设
金融科技中心,央行上海总部给出了40条政策,其中包括业界期待的金融科技沙箱监管机制。
10月30日消息,央行上海总部于近日向辖内金融机构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支持上海建设金融科技中心的指导意见》(银总部发〔2019〕6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生态圈、深化金融科技成果应用、加大新兴技术研发、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加强长三角金融科技合作共享、提升金融科技风险管理水平、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效能、加强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等八个方面提出40项指导意见,旨在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发展,着力挖掘上海金融科技发展潜能,深度激发金融科技发展活力,提升金融科技赋能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为把上海建设成为与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科技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提出,上海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生态圈,形成金融科技集聚效应。
其中,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工作顶层设计,制定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及实施路线图,并建立适当的组织架构及创新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思维与经营理念、顺应智能发展态势,借助云计算、
区块链、
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技术,依托金融大数据平台,找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在智慧网点、智能客服、智能投顾、智能风控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进行创新。
在深化金融科技成果应用方面,《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展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试点,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复制推广。
不止是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也有望可以开立FT账户。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针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特色金融产品,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各项跨境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便利金融科技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金融科技监管也将迎来新思路。
《指导意见》提出,在符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及金融科技创新规范管理,探索建立健全上海地区基础性、通用性监管规则,明确监管红线和底线,确保创新产品不突破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
此外,监管沙箱机制也有望在上海落地。
《指导意见》提出借鉴国际实践,在风险可控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从事金融创新的企业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在一定范围的实景环境中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要研究探索制定统一标准的监管规则和报送数据要求,借助区块链和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等技术,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降低机构运营成本,减少多头报送,提高监管机构监管时效性,推动风险防控从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变。
在风险防控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新技术与业务融合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试错容错机制,完善应急措施、风险拨备资金等风险补偿措施,明确新技术应用的运行监控和风险应急处置策略,防范新技术自身风险与应用风险。
央行上海总部表示,将以《指导意见》为抓手,加强对金融科技应用创新试点工程的组织领导,推动试点项目横向交流与成果共享,持续深化金融市场科技应用,提升金融科技支撑能力,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监管创新,助力上海建设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金融科技中心。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支持上海建设金融科技中心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上海金融和科技资源优势,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发展,把上海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科技中心,根据《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银发〔2019〕209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生态圈,形成金融科技集聚效应
(一)支持金融机构强化战略部署,激发科技创新活力。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工作顶层设计,制定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及实施路线图,并建立适当的组织架构及创新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思维与经营理念、顺应智能发展态势,借助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技术,依托金融大数据平台,找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在智慧网点、智能客服、智能投顾、智能风控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进行创新。
(二)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资源集聚。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优惠政策,在上海设立赋能平台、金融科技事业部、特色支行或金融科技公司等。支持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落户上海,并做强做大。
(三)支持科技研发机构发展。支持科技企业在沪设立金融科技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平台、企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配合上海市政府,通过资金引入等方式支持最新金融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与创新。
(四)探索设立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创新实验室,并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在实验室对新技术、新服务、新理念进行小规模应用测试,探索创新性金融业务。充分评估后,在确保技术安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法依规进行复制推广。
(五)支持金融科技研究中心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开展金融科技研究,强化金融科技智库咨询力量。同时持续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的生态,优化产业的治理体系,从技术攻关、法规建设,信用服务,标准规范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加强研究,支撑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化金融科技成果应用,提升金融服务效能
(六)在上海市重点区域先行先试。鼓励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展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试点,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复制推广。
(七)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并扩大创新性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推动产业变革,推进金融服务向移动化、智能化、场景化、电子化方向发展,增强客户服务的便利性和满意度。探索轻型化金融服务模式,发挥客户集聚效应,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新技术做强线上服务,丰富完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线上金融服务。结合客户个性化需求和差异化偏好,构建以产品为中心的金融科技设计研发体系,提升创新研发质量与效率,打造差异化、场景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产品。
(八)提升企业融资精准化服务水平。引导金融机构使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快完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科创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流程和信用
评级模型,通过数据融合、替代数据等方式提升数据洞察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对重点领域企业的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鼓励银行、
供应链核心企业有效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九)增强金融科技普惠民生应用场景。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金融惠民创新服务模式,借助区块链、移动支付、情景感知等手段,将金融服务融入民生领域,拓展金融服务在衣食住行、医疗教育、
电子商务等方面应用场景,提升社会保障、诊疗、公用事业缴费、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
(十)优化支付清算服务的应用场景。运用金融科技优化人民币国际化的金融基础设施,探索突破外籍用户应用第三方支付工具的障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开展非接触式支付、生物识别技术支付、智能穿戴设备支付等支付方式创新。充分发挥支付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方面的优势,利用可信执行环境技术优化金融服务受理环境,逐步丰富业务范围和应用场景。
(十一)提升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能力。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优化风控模型,加强风险态势感知,实现可疑交易自动化拦截与风险应急处置,增强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和处理能力。
(十二)支持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和管理机制转型。借助机器学习、数据挖掘、智能合约等技术,简化供需双方交易流程、降低融资边际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在盈利模式、业务形态等方面持续优化,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以促进金融开放为基调,加强数据资源融合应用,打破服务门槛和壁垒,拓宽生态边界。
(十三)逐步扩大金融科技试点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覆盖面。加强协作沟通,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金融科技试点项目的建设,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逐步将金融科技试点范围扩展到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上海金融科技中心的“领头羊”作用。
三、加大新兴技术研发,夯实金融科技基础
(十四)支持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支持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创新主体围绕金融科技关键环节,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发展成果,建设软硬件配套齐全的金融科技基础设施。
(十五)加强前沿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抢占关键领域技术制高点。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开展基础技术、底层关键技术及前沿技术研究,增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推动关键领域技术理论取得突破,推进技术融合研发。推动有共性问题的企业进行技术联合攻关,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尽快形成知识产权和专利,打造金融科技前沿创新高地。
(十六)坚持技术中立,金融为民。在新技术研发中,秉持技术中立原则,不偏离金融创新本质和正确应用方向,保障各社会群体对适当、有效、合理金融服务的平等享有权。通过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达性和包容性,让技术创新的成果切实应用到民生领域。
四、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科技产业做优做强
(十七)加大银行信贷支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金融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信贷门槛,对金融科技产业园区、金融科技核心环节研发平台以及配套服务企业提供更为有效的信贷支持。
(十八)加大对金融科技产业的资本投入。鼓励各类相关主体投资设立金融科技相关的产业基金、风投基金等,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对金融科技的资本投入。支持银行为金融科技类主体开展金融科技贸易和金融科技合作,提供便利化的跨境金融服务。
(十九)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深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促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对科技创新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服务,加大小额商业汇票的推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商业汇票发展供应链金融,发展定向可转票据等创新产品,推动融资工具含权化和结构化试点,为不同类型、规模、发展阶段的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产品和融资便利。稳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专利质押等金融业务。
(二十)利用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优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针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特色金融产品,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各项跨境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便利金融科技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二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金融科技融资。推动完善征信市场体系,支持已经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支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大型企业将掌握的企业行政管理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交易信息、上下游供应链等信息向企业征信机构开放,为金融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
五、加强合作共享,形成长三角金融科技发展合力
(二十二)建立数据融合机制促进数据共享。探索建立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跨市场的数据融合应用机制,依据数据治理的框架,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底线,逐步实现更大范围数据共享及数据的深度应用。
(二十三)整合资源促进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组织金融科技机构,建设长三角金融科技成果交流平台,推动研究成果与有应用场景需求的企业有效对接,提高金融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使用范围,促进上海金融科技成果对内深度应用,对外辐射扩散。
(二十四)引导上海金融科技向外辐射。充分发挥长三角三省一市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各自优势,支持金融机构立足上海,构建长三角一体化金融服务体系或平台,借助G60科创走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强化协同发展,优化金融科技产业集群布局。
六、坚持安全和创新并重,提升金融科技风险管理水平
(二十五)深入推动安全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推动以密码技术、量子技术、生物识别技术为代表的安全技术自主创新及研发。大力支持基础密码技术、进阶密码技术等底层密码技术的研究,推动密码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二十六)提升安全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在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及业务模型上加大投入,开展自主研发。运用最新技术发展成果探索安全可控的金融科技产品,不断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七)推动安全可控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实施。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行业安全可控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落地。开展金融行业安全可控技术交流,推广已有的成功实践及解决方案,大力培育人工智能、
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积极利用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
(二十八)做好新技术金融应用的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新技术与业务融合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试错容错机制,完善应急措施、风险拨备资金等风险补偿措施,明确新技术应用的运行监控和风险应急处置策略,防范新技术自身风险与应用风险。
(二十九)加大金融信息保护力度。金融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及金融行业标准的安全控件、终端设备等产品进行金融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利用通道加密、双向认证等技术手段保证重要金融信息的机密性与完整性。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风险防控机制和内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易发生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排查,保障用户身份、财产、账户、信用、交易等数据资产安全。
(三十)推动金融科技技术和业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国家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总体思路,鼓励金融机构及金融科技企业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核心标准研究与探索,以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重点,创新标准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努力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金融科技行业标准。
七、有效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效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支持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工作机制。成立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金融科技专家委员会。加强与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起多部门联动、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上海市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工作机制。
(三十二)加快建设金融科技业务评价体系。研究建立金融科技发展、应用评价指标体系。密切关注大数据、分布式账本、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技术标准的发展和应用,积极推动行业评估、第三方评估、公众评估等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评估认证,通过对金融科技工作的客观公正评价,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规范金融科技的应用与发展。
(三十三)建立健全金融科技创新规范及监管规则。在符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及金融科技创新规范管理,探索建立健全上海地区基础性、通用性监管规则,明确监管红线和底线,确保创新产品不突破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
(三十四)探索建立数字化监管体系。研究探索制定统一标准的监管规则和报送数据要求,借助区块链和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等技术,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降低机构运营成本,减少多头报送,提高监管机构监管时效性,推动风险防控从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变。
(三十五)研究探索监管沙箱机制。借鉴国际实践,在风险可控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从事金融创新的企业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在一定范围的实景环境中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机制。
(三十六)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金融机构应将保护与金融科技相关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战略中统筹规划,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护金融消费权益。
八、加强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
(三十七)推动上海地区产学研联动。鼓励金融机构与上海地区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技术攻关,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多主体共同协作、相互补充的格局,实现产学研联动。支持组建金融科技协会和
联盟相关组织,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加入,共同推动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对接、落地与推广建设。
(三十八)加强人才队伍规划和引进。鼓励金融机构围绕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制定金融科技人才和团队建设规划。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加强人才引进,合理增加金融科技人员比例,优化金融从业人员结构。
(三十九)完善人才管理、培养和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动金融科技人才管理,加强基础教育和应用培训,努力形成多层次金融科技人才涌现的格局,形成金融科技人才规模效应,建立更加符合创新规律的人才激励机制。
(四十)加强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有关机构在金融科技发展上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金融科技工作沟通机制,鼓励各金融机构分享经验,推进项目资源共享,提升金融科技工作整体水平与效率。同时,引导和鼓励机构加强与金融科技发达国家(地区)的交流、学习,提高金融科技国际化水平。鼓励金融机构组织举办高水平的金融科技
论坛和金融科技大赛等活动,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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