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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供应链融资模式剖析

2018-4-17 08:15

来源: ylzcar

摘要


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融资模式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汽车财务公司等方向,这些模式各有其不足。 为充分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融资需求,结合供应链融资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下列融资模式:预付款即保兑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私募股权基金融资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传统融资模式及其问题


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延续了传统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其融资模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汽车财务公司等方向。


新能源汽车的融资需求对银行服务的技术以及专业化要求很高,然而目前情况下银行缺乏相应的技术专业人才,不能形成对新能源汽车行业专业化的服务。 此外,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不能覆盖新能源汽车的整条供应链,且贷款单一模式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供应链上所有企业的要求,也不能实现新能源汽车供应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而且近些年银行惜贷趋势日益严重,资质较差的企业基本无法从银行中获取相应的贷款。


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操作存在很多限制性因素,使其开展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存在很多障碍。 例如,我国的外汇管制制度要求汽车金融公司不能从境外调入资金,这一政策导致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量远远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需求,严重制约了汽车金融公司向新能源汽车提供服务。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我国新能源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之外开设分公司,这严重影响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开拓与发展。 由于上述种种因素的限制,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充分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融资需求。


汽车财务公司仅仅能覆盖整个汽车集团内部,不能有效覆盖整个汽车供应链,对汽车集团的上游供应商,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则极为被动。 由于汽车集团紧紧依靠集团,其资金实力也相对薄弱。 此外,如上所述汽车财务公司仅仅那么几家,数量有限,并非所有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的企业都能有汽车财务公司为其提供服务。


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供应链融资


(一)预付款即保兑仓融资模式


在保兑仓模式下,汽车整车生产商向银行缴纳一部分保证金, 由银行向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或者银行指定的第三方物流机构保管货物。 银行根据汽车生产商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向汽车生产商签发提货单, 提供汽车电力驱动系统。 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根据提货单的内容向汽车生产商供货,循环往复进行上述过程的操作。 但在汇票到期后, 汇票金额与保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需要由汽车生产商向银行支付。 如果汽车生产商不能向银行支付汇票金额与保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 ,需要由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向银行补付汇票金额与保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 这种融资模式有效地缓解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以及汽车生产商的资金压力,还能扩大其市场份额 ,解决库存问题 ,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



(二)应收账款融资


目前形势下,应收账款融资存在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第二种是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模式下又可以细分为应收账款转让并回购的融资模式以及应收账款真实转让保理形式的融资模式,第三种是应收账款流动化的融资模式。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下,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通过向汽车生产商提供新能源汽车电池, 形成应收账款。如果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由于资金压力没能及时向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提供货款,致使后者形成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应收账款,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以此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 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提供的资金到期时,后者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银行不仅可以向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主张偿贷款本金及利息,还可以主张行使质权,就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偿还的应收账款优先得到偿还。 这种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在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不能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动力电池系统供应商应收账款周转率降低的问题,缓解资金紧张的情况。


2、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即银行及保理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 传统汽车产业中的汽车生产商在整条供应链当中占有支配地位,汽车生产商的信誉比汽车供应链上其他成员的信誉更高。 因此,上游供应商因业务往来形成的对汽车生产商的应收账款会比较容易得到保理方的青睐。 在新能源汽车供应链的模式下,虽然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支配地位有所削弱,但因为其实力雄厚、信誉较高,因此保理业务对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也比较容易操作。 保理模式下,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形成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应收账款后,将其原价或者折价转让给银行、 保理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向新能源汽车生产商收取相应货款。




3、应收账款流动化


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是在应收账款转让模式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 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下,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将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认购某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由信托公司负责募集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将优先级份额募集资金提供给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使用。 新能源汽车生产商按照购买合同以及信托公司的相关交易安排向信托计划还款,提供信托计划的流动性。 此种模式下,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可以不断地将应收账款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份额,信托公司也可以根据应收账款的数量,不断发行优先级信托计划份额,从而给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以及汽车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 如此操作,解决了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存在多次反复融资要求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操作成本及融资成本。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另类融资


2014 年 8 月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商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可以采用与私募股权基金展开合作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可以为企业贷款,还可以通过股权的方式形成股权融资,甚至可以成立产业基金,利用合理、可行的资本运作方式帮助汽车产业实现整合,缓解资金压力


结论


本文结合目前市场、政策、法制等大环境背景,提出了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供应链融资的几种融资模式,如预付款即保兑仓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该模式又可以分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模式和应收账款流动化的融资模式)以及私募股权、 产业基金和融资租赁等其他方式,来满足供应链上企业的融资需求。


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供应链企业的融资需求的额度、融资成本的度量,以及当该供应链上企业比如只有生产商有融资需求,或者该供应链上的动力电池生产商和汽车整车生产商同时存在融资需求时,如何进行供应链融资契约的设计, 以实现各自利润最大化;或者如何设计供应链的融资契约,找到最优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但可以满足供应链有资金需求各方的需求, 又可以将整个新能源汽车的渠道利润扩大,做大整块蛋糕,这些是本文暂未涉及的层面,可以作为未来拓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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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卢慧芳董国姝 

我国新能源汽车供应链融资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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