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自
比特币诞生以来,去中心化特质一直是
数字货币乃至
区块链系统的最重要的原则,正是比特币演绎了去中心化最完整的形式,就连比特币的发明人至今都沉湮在茫茫人海中,不得其踪。也正是去中心化原则直接触及了现行经济制度、甚至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一般规则,直接或间接提出了制度变革的诉求,自然会引起不同层面上的争议。数字货币和
区块链技术的现实冲击力,或多来自于此,而远非仅技术理性就能诠释这种革命性意义的。另一方面,去中心化“共识”也在讨论和实践中伴随着或多或少的不同认识。
目前,对去中心化认识的前技术部分的论据,多从《失控》的去中心化趋势论述和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本体化论述中寻找,这无非是基于对信息化时代社会结构变化的预期认知和对市场经济原理基础原则的确认,实际上不足以准确支持去中心化“共识”,特别是很多认知把去中心化的实践直接指向“去中介化”时,去中心化的意义被某种程度上扭曲和狭隘化了。根据上述阐述的简单认知,区块链结构的自在性原本排斥了对其添加任何附加意义的可能性,进而显现其自由的本性,去中心化只是在这个意义上的无中心化,位列其中的任何主体,都是同质和平等的,且其同质之质和平等性,不是外在附加的认定,而是区块链系统本身内在性决定的,人的认知只是表述了这些特质,这就是所谓的自为性,因此,中心化不是被去除的,它原本就无中心化。
但去中心化认知仍然是有意义的,区块链结构的实践系统,在与我们熟知的传统结构的实践系统同处一个社会,两者之间的比较很容易显示出不同之处,去中心化概念被直接指向传统结构中的具体弊端,包括交易中的中介特权、行政监管权过度集中的中心化寻租、货币发行超权力垄断等等。因此,区块链技术及其实践系统都被天然地注入了“去除”中心化倾向和意愿。那么在实践的和现实的层面上,去中心化的意义诠释如何更为合理?一般意义上的
区块链应用都涉及在特定区块链结构中元因素性质的定位,也就是区块链结构中呈现的“角色”性质,特别在区块链技术在经济社会层面上应用,按照区块链的自为性和技术规定性,任何特定系统实际上都将这些“角色”内置于同质的元因素地位,无论是个人、企业“组织”、甚至是政府,它们(不是他们,在此任何带有人性意义的信任前置都不能被允许的)之间的这些“角色”的性质关系被重置,也就是同质化;用我们以前熟悉的话语来说,在区块链结构中,人或参与其中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被调整到基于某个标准的新的层面上,自然,我们已经知道我们可以用平等或初始化、去中心化等概念来表述这种相互关系,在应用层面上,我们更可以展示结构被调整后的、基于效率提升和更合理关系带来的实际效果。这其中的关键点实际上就是上述提及的“新的标准”,什么是这个“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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