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经验看,在弄清二氧化
碳排放情况的基础上,政府依法进行碳减排指标分解并下达给企业,是
碳市场建立和运行的前提。如果没有总量控制约束,企业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是免费使用全球性的“公共资源”。只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才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市场才能够成立。在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碳减排指标具有约束性的条件下,迫切需要将约束性指标分解并下达给企业,使之成为政府对企业完成减排指标情况的考核依据。
目前,我国已有
北京、
上海、
天津等数量众多的交易所,但大多“有场无市”,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应开展进行必要的试点,发现已有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以便调整相关政策,为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
为了促进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的规章制度有:准入制度、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监督制度等。建立我国的碳市场,应先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问题。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虽然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换句话说,我国建立碳市场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短期可出台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长期来看,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研究,在相关立法中规定碳市场的合法性,以使碳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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