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甲方承诺,在注册中国工商银行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以下简称对公钱包]及接受本服务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
第一条 对公钱包相关概念
(一)对公钱包: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用于办理数字人民币兑换、存储、流通、对公子钱包管理等相关业务的主载体。
(二)对公子钱包: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隶属于唯一对公钱包,用于办理数字人民币存储、流通、资金归集等相关业务。甲方在已有乙方对公钱包基础上,可申请开立多个对公子钱包。
(三)对公钱包开立方式:甲方可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申请开立对公钱包。现场申请开立钱包是指甲方通过面对面或监管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乙方审核资料、核实甲方身份与意愿,完成协议签订与业务办理的方式。远程申请开立钱包是指甲方通过乙方自有或认可的其他线上渠道提交相关资料,乙方远程审核资料、核实甲方身份与意愿,完成协议签订与业务办理的方式。
(四)对公钱包绑定银行账户:甲方开立对公钱包,申请将其对公钱包与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建立关联关系,以支持钱包与账户之间的资金兑换业务。
(五)对公钱包交易
数字人民币流通业务:甲方使用其在乙方开立的对公钱包办理数字人民币收取、支付、消费等收付业务。
兑出:甲方将其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中的存款兑换为数字人民币的业务。
兑回:甲方将对公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兑换到其已绑定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
资金归集:甲方将其对公子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按乙方提供的服务方式归集至其隶属的对公钱包中。
退款:甲方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向乙方申请将资金原路退回其对公钱包或对公子钱包。
第二条 钱包开立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对公钱包,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并配合乙方完成尽职调查和开立意愿核实工作。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内容和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开立的对公钱包名称应与其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异常开钱包情形的,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需要采取延长开立审查期限、强化尽职调查、拒绝开立等措施。
(五)甲方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乙方申请开立对公子钱包,当甲方对公钱包处于只收不付、额度冻结等异常状态时,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对公子钱包开立服务。
(六)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以及其它依法设立的机构查询并核实甲方的相关信息或使用甲方的信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受到处罚和罚款缴纳情况、向乙方提供的主要成员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七)甲方在提交钱包开通申请后,乙方即可预先发放钱包编号。钱包编号生成后,在甲方未按时补全乙方所要求提交的资料、不配合乙方核实业务办理意愿等情况以及乙方对甲方的相关资料审查、尽职调查未通过等情形下,本条款自动终止,乙方可以直接作废预发的钱包编号,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甲方。
(八)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将根据甲方具体选择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对公钱包服务。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不时更新和优化对公钱包服务内容,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对公钱包服务。
第三条 银行账户绑定
(一)甲方开立对公钱包并绑定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确认所绑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甲方合法开立。甲方可以绑定其在境内任一商业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甲方同意并自愿遵守乙方关于对公钱包绑定账户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知晓对公子钱包不支持绑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因甲方未遵守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相关规定导致的绑定失败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知悉并同意,绑定支持现金支取的单位结算账户方可办理兑出业务,因甲方未遵守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相关规定导致的兑出失败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办理兑出业务的,应授权乙方对绑定账户资金发起扣划指令,甲方知悉并同意资金扣划结果以开户银行侧返回结果为准。
(三)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按照监管要求和风险控制需要对钱包之间收付款和钱包与已绑定的银行账户之间兑出兑回等进行限额控制。甲方所绑定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乙方的,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绑定银行账户设定扣款限额。
甲方知悉并同意,对公子钱包共享其隶属的对公钱包限额额度,包括单日累计支付限额、年累计支付限额等。对公钱包及其子钱包已用额度总和不能超过对公钱包限额,但子钱包资金归集和退款业务不受此限额影响。
第四条 钱包身份验证方式
(一)甲方与乙方约定对公钱包使用的身份验证方式可以为预留印鉴、数字证书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甲方知悉并同意在乙方建立预留印鉴,并遵守以下约定:
1.甲方在乙方建立预留印鉴卡片,并留存预留印鉴卡片样式。甲方预留印鉴应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甲方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对公钱包名称保持一致。
2.甲方需要预留组合印鉴的,应与乙方约定不同的印鉴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乙方可以拒绝印鉴组合超过权限的支付申请,甲方承诺由此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均由其自行负责。
3.甲方在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预留印鉴时,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4.甲方在变更预留印鉴时,新印鉴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变更次日。
(三)数字证书及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钱包登录密码、钱包支付密码、企业/个人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支付密码器及生物体征等。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数字证书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的,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1.如果甲方设置了钱包登录密码、支付密码、一次性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等双方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凡使用正确密码、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钱包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等验证方式。因甲方保管不善、将钱包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泄露资料、手机出借或遗失等情形所产生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数字证书或其他身份验证的安全工具时,应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变更申请。
3.乙方与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确认甲方业务办理意愿,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可采用的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融e联验证、短信验证、生物体征识别等。
第五条 钱包使用
(一)甲方承诺不利用在乙方开立的对公钱包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规违法犯罪活动。因甲方利用对公钱包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对甲方钱包采取限制措施。
(二)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对对公钱包注册开立、使用及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并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导致甲方钱包资金发生风险或引发对公钱包不当使用的交易进行阻断、限制部分交易功能,或进而不再受理甲方提出的对公钱包开立申请。
(三)因甲方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对公钱包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乙方有权对甲方钱包采取限制措施。
(四)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对公钱包的资金和有关资料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五)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依据监管要求及功能完善需要对钱包版本进行升级优化,具体功能以钱包实际展现为准。
第六条 信息变更与钱包年检
(一)甲方在单位证明文件、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钱包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按乙方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变更意愿。甲方出具的变更申请和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规定,且身份验证通过的,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或变更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对公钱包进行年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年检所需资料,配合完成年检工作。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如甲方不配合乙方年检,乙方有权对甲方钱包采取限制措施。
(三)乙方发现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将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甲方未在乙方要求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钱包采取限制措施。
(四)本条款中通知的形式和生效条件如下:
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
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3.向甲方相关人员发送短信的,于短信成功发送显示的时间生效;
4.以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提示的,经客户点击确认生效;
5.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传真当日生效;
6.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因甲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而造成乙方未能采取上述措施通知甲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钱包注销
(一)甲方在机构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者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注销对公钱包申请,与乙方核对钱包余额,经乙方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对公钱包注销手续。
(二)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情形但未办理注销的,通知甲方在30日内予以注销。甲方逾期未注销钱包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措施。
(三)甲方向乙方申请单独注销对公子钱包的,其对公钱包仍可继续使用。甲方申请注销对公钱包的,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将同时注销该钱包下所有对公子钱包。
(四)本条款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条款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第八条 限制措施
(一)甲方应合法、合规及按本条款约定使用在乙方开立的对公钱包,否则乙方有权视情节采取限制钱包交易规模或频率、对钱包采取只收不付控制、不收不付控制、注销钱包等限制措施(简称“限制措施”)。
(二)经乙方认定甲方交易存在如下可疑情形且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钱包采取限制措施:
1.甲方存在疑似出租、出借、出售钱包等行为;
2.甲方存在单日或多日异常收付的情形;
3.绑定账户非甲方合法开立的账户;
4.甲方疑似利用对公钱包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5.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对钱包安全性产生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保密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因参与国家数字人民币建设项目中所接触或获得的,与数字人民币有关的全部信息,不论此种信息以口头、书面、电子或者通过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二)保密信息的使用
甲方在参与数字人民币业务试点中,须合理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截图、拍照、录像等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向第三方披露。如甲方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有权对甲方钱包采取限制措施。
(三)保密期限
甲方自本条款签署之日起任何时候均不能对外透露关于数字人民币业务的保密信息。下列情况除外:
1.人民银行已将相关保密信息解密或公开的;
2.法律规定需予披露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在条款履行过程中,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因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停电、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或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故障,人民银行清算系统、合作支付机构系统等不能正常运行,黑客侵入,或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乙方不能履行本条款项下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除本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本条款约定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条款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诉讼期间,如争议事项不涉及本条款其他条款的效力,甲、乙双方须继续执行条款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业务发展需要等变更本条款内容,并提前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变更后的条款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在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条款项下产品服务,甲方如对条款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本条款项下产品服务的,可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注销手续。若甲方于公告期满后继续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的,则视为甲方已知悉并同意接受条款变更,也将遵循变更后的条款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
(二)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条款部分变更不影响未变更部分效力。
(三)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甲方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监管、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或根据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第三方机构;乙方可在乙方分支机构和集团成员之间内部共享甲方信息。
(四)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语音、即时通讯工具、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如甲方需要更改授权或拒绝接收,可通过乙方在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语音、即时通讯工具、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中提供的修改或退订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如预留联系方式为甲方员工个人联系方式,甲方保证该项同意已获得其相关人员充分授权。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