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
金融机构
碳排放核算体系还处于早期阶段,部分金融机构应政策要求针对范围一、范围二排放进行了核算和披露,少部分试点金融机构已开始部分范围三排放的监测与核算工作,对范围三中的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面临如下问题和挑战:
数据可获得性较差,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目前,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高度依赖于投融资主体报告的碳排放数据,纳入
碳市场的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信息相对完善,但非控排企业本身缺乏碳管理经验,可采集的信息非常有限,数据也缺乏完整性,因此,金融机构获取碳排放数据的途径受限,数据质量不高。如果金融机构依据投融资主体提供的基础数据进行碳排放核算,则需要使用默认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目前碳排放因子数据来源较为多样,依据碳排放因子核算的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较差。
金融机构缺乏碳排放核算管理的内控机制。目前,大部分国内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管理机制,碳排放的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核算及分析缺乏体系化的管理流程和制度。比如,针对投融资主体的碳排放数据如何收集,是收集原始能耗及过程排放数据还是碳排放核算结果,如何确定投融资主体的边界、范围,以及如何界定所使用的碳排放因子默认值数据来源等。如果缺少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收集与核算的碳排放数据就会五花八门,缺乏可比性,金融机构也无从据此制定相应的投融资管理政策,从而降低了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的应用效果。
金融机构的碳排放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大部分金融机构尚未设置专业的碳排放管理岗位,缺乏具备碳核算及数据分析的人才。并且金融机构投资标的所涉及的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源存在较大差异,仅仅具备碳排放相关专业知识是不够的,碳排放核算还需要对该行业的工艺流程有一定了解。此外,基于碳排放数据分析结果改进投融资政策,更是对管理人才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要求,需要既懂金融又懂碳排放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基于项目融资的碳排放或碳减排核算方法有待完善。一般来说,碳减排项目需要在开发、施工和调试结束后才能真正产生碳减排量,而在那时,项目可能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再融资,金融机构原本提供的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可能已经全部退出或偿还完毕,而事实上相关减排项目与金融机构在初始阶段的支持密不可分。因此,以实际发生的碳减排量为基础来核算融资碳减排可能无法真实反映金融机构对融资碳减排的贡献。同理,针对运营过程中将产生高碳排放的项目,在运营前的施工阶段碳排放量相对较少,以此阶段实际发生的碳排放量为基础来核算投融资业务碳排放量,可能也无法真实反映金融机构对投融资业务碳排放的贡献。
投融资业务碳排放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当金融机构向同一价值链中的公司或项目发放贷款或投资时,不同范围的贷款和投资排放之间会出现重复计算。比如,当金融机构同时为燃煤电厂以及使用该燃煤电厂电力的工厂提供贷款,按照现有的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燃煤电厂的范围一排放和工厂的范围二排放都需要被计入,而这两者本质上是同一排放,在金融机构核算融资排放时却被重复计入了两次。因此,对于同时为上下游提供投融资的金融机构来说,现有的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方法可能会高估整体投融资业务的碳排放。
作者:
倪清 普华永道中国ESG可持续发展市场主管合伙人
金以文 普华永道中国会计专业技术部合伙人
崔俊莲 普华永道中国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部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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