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
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报送。
自2023年5月起,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按照要求,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上传燃料的消耗量、购入使用电量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1-4月份碳排放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首次纳入
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须提交监测计划。后续监测计划如有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盖章版文件。
2.碳排放一般报告单位报送要求。按规定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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