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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控排单位)碳排放核查及配额调整申请

2023-4-26 12:12

来源: 易碳家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强化报告质量控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其中第三方核查报告还须加盖核查机构公章;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

存在新增设施或满足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准备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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