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力发展绿色
金融。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利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
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开发绿色科创基金,发行绿色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通过省级有关基金,并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基金和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人民银行
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推进碳达峰气候投融资。积极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创新。支持地方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合作,推广复制气候投融资“湘潭经验”。积极推动在
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气候投融资、绿色债券等方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绿色产融对接机制。加快建立碳达峰碳中和项目库,挖掘高质量的低碳项目,动态更新项目库内容。强化数字赋能,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对接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金融部门、企业在碳金融、碳核算、
碳交易等方面信息共享,打通政策、资金支持与企业减碳融资需求渠道,推动低碳领域产融合作。(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绿色交易市场机制。统筹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电力交易等市场建设,加强不同市场机制间的衔接。鼓励金融机构以绿色交易市场机制为基础开发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节能降碳融资渠道。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探索完善市场化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健全排污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制度。推动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做好与能耗双控制度的衔接。有序开发林业碳汇市场。审慎稳妥探索将碳排放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资产、碳确权、环境权益等作为合格抵质押物,提高绿色企业和项目信贷可得性。(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扩大考评结果应用场景。各类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将绿色金融产品优先纳入支持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根据绿色金融环境效益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激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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