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往往会忽略潜在的风险,而当风险已经发生的时候,一切又都来不及了。目前,
数字货币交易所就是这样一种存在。很多交易所的创始人、高管以为把交易所设立在海外,同时又是以基金会的方式设立的,就没有风险了。任何收益如果没有风险防控,都可能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目前业内估计全球交易所的数量近万家,为了壮大各自交易活跃量,往往采用各种方式来增加注册用户和充值币,比如
火币的投票上币,
OKex的分红,以及这段时间超火爆的
FCoin的交易挖矿,交易所的盈利来源主要包括:上币费用、交易手续费和杠杆手续费。
数字货币交易及其自身存在的跨国界流动性好、匿名性、便携性、去中心化等的特点,不法分子便于利用该渠道隐藏身份加之它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全球范围收款且追踪困难,易成为一些黑暗网络中的犯罪,例如黑客勒索、洗钱、非法交易、逃避外汇管制、非法逃税偷税漏税等的工具。针对上述犯罪及线索,交易平台一旦未尽到相关的审查报告义务或者有故意包庇操纵的未严格执行外汇管理及反洗钱等规定的,被监管查实的,平台也将会面临相应的监管处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
交易平台的技术安全标准不达标易引发的黑客攻击、安全漏洞或系统崩溃等事件,造成危及客户资金安全、交易暂停、进而引发兑付危机。仅有
区块链的加密技术并不能绝对保证
比特币交易的安全,例如比特币发展至今已经出现过多起投资者资金被盗、因系统问题不能及时交易爆仓索赔、交易平台挤兑倒闭携款跑路的案例。
此外,某些平台设立之初就未想着规范运营,为尽快实现业务增长占有市场,平台主动私下参与洗钱,坐庄操纵交易量,故意利用技术漏洞爆仓侵吞保证金,变相开展加杠杆赌博业务等。违法违规运营的非法平台其除本身面临行政取缔外,还面临一系列单位犯罪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追究。
比特币投资者维权的案件案发事由无外乎欺诈、被盗、交易信息泄露、洗钱、杠杆类爆仓。上述无论是哪一类案件发生时,受损方的计算机系统和侵权方的计算机系统往往是分属于不同地区。同时,无论是侵权方还是受损方,都有可能使用移动式计算机。因此,侵权方和受损方有可能都在移动中(只要有网络连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同时,我国《刑法》中的管辖权原则,都未明确规定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同时,在跨境比特币侵权案件中,由于各国对比特币的立法不同,对比特币定性也不同,所以涉及比特币的相关纠纷的解决相对滞后。鉴于上述管辖权主张和法律适用的困难,实践中,投资者在交易平台炒币中受到损失,往往无法直接向直接侵害方主张权益,只能鉴于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界定向更容易追索的平台进行相应过错责任范围内的权益索赔主张。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重点分析下数字货币交易所在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责任。虽然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不同,在刑事/民事责任方面的具体承担不同,但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一样的风险。
案例一:
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诈骗某公司得手后,试图将诈骗所得货币“洗白”。于是,李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了张某、王某某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其名字对应的一套银行卡和电话卡,每套银行卡包括开户人是同一人的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和U盾。同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使用上述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银行卡对应的手机号码在某比特币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后,即以网名“微风”的名义与某比特币交易平台客服“小山”联系,要求充值。客服“小山”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告诉犯罪嫌疑人李某。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分两次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向小山在
北京农业银行开立的银行卡账户汇款200万元,并通过QQ要求小山向其注册的某比特币交易平台充值。
某比特币交易平台客服发现充值数额较大,遂要求“微风”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微风”提出先发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照片的形式发给客服一张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客服只核对了身份证复印件与注册时信息相符,没有坚持要求“微风”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某比特币交易平台客服在没有进一步确认此笔业务的操作人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前提下,即同意充值200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王某某名义获得充值后,分40笔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553个。在进行比特币买入的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操作该账户同时进行提币业务,先后分4笔将购买的553个比特币全部提出平台,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境外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在
澳门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卖出。所获取的现金被犯罪嫌疑人挥霍、还债,已无法全部追回。
案发后,被诈骗的某公司认为,某比特币交易平台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没有依法取得许可、没有履行备案义务、没有履行反洗钱义务,违反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造成犯罪分子在最短的时间将公司的财产转移,间接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公司的财产损失正是某比特币交易平台不作为加害行为所致。根据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网站应切实履行用户实名注册、身份识别、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发现犯罪活动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反洗钱义务。某比特币交易平台有意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督,在犯罪嫌疑人充值时未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出现交易行为可疑时未履行反洗钱义务,使犯罪嫌疑人利用某比特币交易平台顺利完成洗钱犯罪,造成了公司巨额财产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某比特币交易平台对此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骗得公司款项后才通过网站交易平台购买比特币转移赃款,因此比特币交易平台对于公司款项的被骗没有过错。但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提供比特币交易时违反《非
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的规定,不但未取得支付许可证,反而为规避该规定利用员工名称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收取款项开展业务。在犯罪嫌疑人李某账户充值及交易出现异常时,亦未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未核实犯罪嫌疑人李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如果比特币平台严格履行实名认证规定,发现交易异常时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处理措施,那么犯罪分子通过该公司交易平台转移赃款的行为就难以得逞。
因此,数字货币交易所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对此,运营比特币平台的公司存在过错。故综合考虑比特币平台的违规情形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其对被骗公司不能追回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是否遵循法定义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重要标准。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合规性审查,因为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并非无法可依。
案例二:
2017年4月美国数字货币交易所Coinbase惹上了麻烦——其被指控涉嫌帮助已经破产的
加密货币交易所Cryptsy的首席执行官paul vernon进行洗钱。
4月23日,美国联邦法院裁定,律师事务所Silver Miller要求针对Coinbase交易所的相关集体诉讼必须在公开法庭上进行,而非私人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现已破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Cryptsy的首席执行官Paul Vernon被判犯有盗取用户加密货币罪,并被责令支付820万美元的赔偿金。而在逃离该国之前,Vernon已经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他的Coinbase账户将被盗比特币转换为法币,因此Silver Miller律师事务所起诉Coinbase监管失察。
Coinbase以协助洗钱约820万美元的被盗比特币的罪名被集体诉讼。
早在今年1月17日,美国财政部恐怖主义和金融情报副部长Sigal Mandelker就在参加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时指出,完善“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规是规范数字货币交易所的重要部分。
KYC : Know Your Customer
解决方案其实说起来也很简单,就是KYC(Know Your Customer),验证交易所注册用户的身份证和人像摄像。对比传统网站,在数字币交易所登录除了姓名密码,还需要通过一个叫 KYC 的流程,KYC 是 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用户) 的简称,翻译成人话就是:留个资料让我了解你(出事儿了找你)。KYC 一般流程是:网站会要求你提供把身份证的正反面,还有一张和证件、写着某些特定信息白纸的自拍,更严格项目的可能还需要提供银行账单。
但同样很多交易所即便知道KYC也不会采用,因为从运营角度来说,这个步骤无形中增加了获取注册用户的难度,尤其是第一审核不通过的时候,很大一部分用户就流失了。在交易所竞争空前激烈的当前,这种风险控制更是受到运营压力的排斥。其实,可以考虑用户已经注册完成以后,甚至有了交易以后再在某个合适阶段做KYC也是一种解决方案。
P.S. 2018年6月19日,韩国政府将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定义为“虚拟货币业务营业场所”并引入申报制。若未申报,企业的银行交易会被切断,无法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韩国金融委员会将以该内容推进修改《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及使用等相关法》。韩国金融情报分析院(FIU )企划合作组长孙成恩表示:该立法将虚拟货币交易所纳为防洗钱系统的直接监督对象,防止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黑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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