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基于排放效率分配的企业,前三年各类产品碳排放强度(单位产量碳排放、单位业务量碳排放等)持续下降的,对于基于历史排放法分配的企业,前三年碳排放量持续下降的,按表1中相关比例确定企业直接发放配额。
表1 直接发放配额比例(适用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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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碳能源排放比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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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发放配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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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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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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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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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a<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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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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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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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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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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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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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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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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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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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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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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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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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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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工业企业指本市纳管企业中,除电力热力外的所有工业行业企业。
2. 表中a为企业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气除外)导致的直接排放占其总排放量的比例。
二、对于其他企业,按表2中相关比例确定企业直接发放配额。
表2 直接发放配额比例(适用于其他企业)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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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碳能源排放比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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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发放配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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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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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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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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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a<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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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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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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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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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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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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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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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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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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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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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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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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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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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工业企业指本市纳管企业中,除电力热力外的所有工业行业企业。
2. 表中a为企业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气除外)导致的直接排放占其总排放量的比例。
三、对于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较好的企业,且在2023-2024年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涉嫌违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于审查、立案期间)的,在上述确定的直接发放配额比例基础上另外增加0.3或0.5个百分点,具体如下:
大气领域,1.对于基于排放效率分配的企业,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且2023年度各类产品碳排放强度低于2021年度的,直接发放配额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B级且2023年度各类产品碳排放强度低于2021年度的,直接发放配额比例提高0.3个百分点。2.对于基于历史排放法分配的企业,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且2023年度碳排放量低于2021年度的,直接发放配额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B级且2023年度碳排放量低于2021年度的,直接发放配额比例提高0.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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