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
碳市场对
碳排放单位实行年度名单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统计局确定名单,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名单管理包括纳入、退出等方面。其中,碳排放单位名单纳入条件为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单位,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是指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的单位;其他的为一般报告单位。碳排放单位名单退出条件为主要生产设施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不满足重点碳排放单位条件的,或者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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