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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交易试点市场控排企业履约使用抵销机制进行配额清缴的使用条件和流程

2024-9-4 20:12

来源: 易碳家

纳管单位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上海碳普惠减排量(SHCERCIR)进行配额清缴。

(一)使用条件。CCER和SHCERCIR使用的总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经审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的5%。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SHCERCIR应是根据I类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具体交易规则另行发布。

(二)抵销程序。使用CCER履约清缴的纳管单位,应于2024年9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申请表》,并同时通过国家登记簿发起上缴操作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纳管单位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将对抵销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登记簿对符合本市使用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具体流程参见http://www.reg-sh.org/“办事指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操作流程”。使用SHCERCIR履约清缴的纳管单位,应于2024年9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抵销申请表》及由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出具的《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注销证明》(碳普惠减排量注销后由系统自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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