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根据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因子数据库建设情况,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共同确定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目录清单。
(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试点所使用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实施规则,明确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流程、标识样式、管理要求等,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申报工作,严格做好申报材料审核,精心筛选和组织具有基础和特色的申报方案,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参与试点的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边试点、边建设、边总结、边推广,做好社会宣传引导,扩大认证试点认知度,为社会各方提供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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