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北京市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指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市生态环境部门当年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5%。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外项目产生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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