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所指的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考虑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还会不断涌现,为满足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按照典型特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主体和资源聚合类主体两类。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这类主体较传统经营主体区别在于单体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难以以传统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但新型电力系统下分布式电源渗透率逐步提高、源网荷储灵活互动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针对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特点健全完善相关市场机制。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这类主体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中虚拟电厂通过网络通信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聚合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协调优化为系统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需求响应等服务;智能微电网通过电力网络聚合网内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自平衡,并与公共电网进行电力交互。《指导意见》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将调节容量小的资源聚合为具有更大调节能力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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