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方案》围绕评价考核、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节能监察、能耗双控向
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等5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节能降碳管理机制的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落实原料用能和非化石
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等政策,积极争取将一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十四五”能耗单列范围,强化高质量发展用能保障。细化分解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目标任务。严格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强节能降碳形势分析。
二是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加强节能审查源头把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按照国家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上收个别重点行业特大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是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建立健全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健全特殊用户绿色电力消费社会责任,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
四是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强化监察执法人员力量保障。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节能审查制度、用能产品设备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五是加快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建立与节能降碳目标管理相适应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高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省市两级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地区先行探索开展碳排放预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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