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本方法学适用条件的项目进行免予额外性论证,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
一是目前符合适用条件要求的项目数量少,相关技术不具备普遍性。目前升级改造或新建的公路隧道照明系统项目中,采用符合本方法学适用条件的高光效隧道照明灯具的隧道项目占比不超过1%。
二是现阶段在隧道推广高光效灯具存在一定的投资障碍。与传统的照明灯具相比,高光效隧道照明灯具的初期投资成本较高。现阶段,满足本方法学要求的高光效隧道照明灯具成本比普遍使用的照明灯具成本高30%以上。如果加装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则需要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照明控制柜和前端感知单元,与不采用智能控制系统的隧道相比,成本再增加10%—30%,明显高于当前主流技术。在没有额外激励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在经济上不具有较好的吸引力或可行性,具有一定的投资障碍。
在测算额外性的过程中,我们调研了部分隧道项目进行高光效灯具的投资回报情况,发现其改造投资回收期在6年以上,部分隧道达到8年或更高。参考《国家工业节能技术应用指南与案例》中部分重点用能设备、系统节能提效技术等类似技术案例,大部分节能技术如智慧
能源管理、高能效改造等项目的回收期不超过5年。测算项目高于一般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回报期。如以投资收益率来测算项目额外性,参照有关指标,财务基准收益率一般不低于10%,而测算项目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IRR)为3.27%—6.97%,普遍低于行业机电项目投资基准收益率。
当然,当前隧道照明灯具和智能控制等技术更新速度较快,随着应用规模的扩大,其成本也会随之下降,后续可根据具体应用情况进行适时更新。
由此可见,符合本方法学适用性的项目普遍难以达到行业内投资预期,缺乏经济吸引力。在没有额外激励措施的情况下,项目业主不会主动选择使用此类灯具,符合额外性的有关要求。因此,适用于本方法学的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免予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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