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扩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的通知 津环气候〔2025〕7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要求,进一步发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天津
碳市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碳污同治的导向作用,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扩大天津碳市场覆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内容
(一)调整纳入标准。将当前天津碳市场工业和
航空(机场)行业企业纳入标准,由年碳排放2万吨以上调整为1万吨以上。
(二)新增货运港口行业。新增年碳排放1万吨以上的货运港口行业企业纳入天津碳市场管理。
(三)新增水上及航空货物运输行业。新增年碳排放1万吨以上的水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行业企业纳入天津碳市场管理。
二、工作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新增企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核查,对于年碳排放量超过1万吨的企业,指导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及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纳入年度履约名录并推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履约。
2025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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