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重点排放单位
碳排放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通知,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
重点排放单位即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单位,包括
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建材、有色、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等工业行业和
航空运输业(机场)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
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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