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碳”目标下,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频频借助各类贸易协定工具,将自身环保监管纪律、标准和规则强行塞入其自由贸易协定中,并将这些纪律、标准和规则作为缔约对方获准进入欧盟市场的资格要求。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要求缔约对方参加、有效实施多边环境协定,监督其履约情况以增强偏软法的国际义务的约束力;第二,要求缔约对方不得减损既有保护水平,履行棘轮条款义务,甚至提出要同步跟进欧盟不断推高的环境保护水平(动态对齐);第三,设置政府间协调与合作、民间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等绵密的程序性规范,以保障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实施。欧盟环境条款的域外效力扩张对发展中国家构成一种新型隐蔽的贸易壁垒,对此,我们有必要客观辩证地检视欧盟这套新贸易规则并采取有效的因应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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