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立核查质量动态评价体系,对核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对核查结果与检查数据差异超过1000吨或10%的机构进行书面警示,连续两年被警示的机构将移出推荐名单。核查机构须严格遵循《
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B11/T 2323-2024),重点核查
能源消耗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选取合理性。企业需配合提供原始凭证、计量台账等支撑材料,核查过程需留存影像记录。对存在数据造假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还将追溯调整其历史碳排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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