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产权归属不明确的,责任分界 点按照下列各项确定:( 一)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电能表前 的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 二)10(6 、20 )千伏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 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 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三)35 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 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 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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