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谓的“智能合约”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可执行性处于灰色地带,那么它有什么用?
大多数人会认为,此类棘手的问题成为了实施智能合约技术的主要障碍,必须将它们加以调和,这样这些机制才能够自如地应用于传统商业环境中。
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数字商务商会(Chamber of Digital Commerce) 以分布式账本和
区块链领域中的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发表了一份具有开创性的关于智能合约可执行性的白皮书,其中对智能合约的误解进行了澄清,并为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建立了可以借鉴的定义和法律基础。
数字商务商会的创始人兼总裁佩里安•博林(Perianne Boring)表示,人们对智能合约技术的使用仍存在误解,尤其是当涉及到法庭上的可执行性裁决时。他强调,该报告作出了迄今为止最全面的尝试来解决这些问题。
智能合约的定义是:一段自动执行的计算机代码,一旦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可以将交易结果写入分布式账本或区块链中,它是新兴的
区块链生态系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智能合约具有在
金融服务、医疗保健和
能源等部门带来广泛效率提升的潜力,特别是与
人工智能、
物联网和机器人流程自动化等其他新兴技术相结合时,这种潜力更加明显。
该报告由数字商会的智能合约
联盟工作组汇编,阐明了什么可以被认为是智能合约,什么不是智能合约。它指出“从法律意义上讲,智能合约既不特别智能,也不能当作合同使用”, 而应该被视为一款软件应用程序,只有参与方选择执行,它才具有契约性质。
尤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智能合约必须满足传统合约的三个要素。要约必须由发起方提出,必须经对方协议同意条款,交换的允诺必须经过“讨价还价”,这意味着某种形式的价值必须在当前或将来进行转移。
该报告进一步提出了许多有关执行性的问题,如当事人身份的确定、普通法与民法管辖权之间的条款变更和处理。例如在美国和西班牙,同一合约可能被区别对待等。
该报告还驳斥了美国亚利桑那州和田纳西州等个别州创建自己的智能合约授权法律的尝试。其总结道,现有的《统一电子签名法》(Uniform Electronic Signatures Act)和《全球暨国家商务电子签章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已经承认并允许使用
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签名和电子记录,其已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该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米伦•阿帕里西奥(Miren Aparicio)是一名律师,也是世界银行的前顾问。他强调,对于基于分布式账本的软件应用程序,还需要澄清责任机制问题,以便为主流应用做好准备:“法律已经准备就绪。我们不需要根据州法律对智能合约进行具体立法,依据
电子商务法即可。这意味着代码可以是法律,但开发人员在编写智能合约代码时仍然需要律师,并且应该持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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