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去中心化应用监管的相关问题包括为什么不喜欢监管、为什么需要监管、拥抱监管是拥抱监管逻辑与算法自治、去中心化应用并非天然排斥监管,并在最后分析去中心化应用的监管逻辑。
一般认为,
区块链技术有三大源流即自由软件运动、密码朋克运动和无政府主义运动,其本质是一种不依赖于特定中心化机构的以去中心化形式实现可信数据库的新型网络信息技术,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和提升透明度,以此为基础的社区型经济模式对中心化为特征的传统商业模式具有根本性的颠覆作用。但几乎所有的区块链去中心化项目都是需要经过中心化的运营来融资和推动,且
区块链技术兼具有跨国界、跨行业、跨技术领域,本身仍处于不断发展成熟过程中,一系列复杂而矛盾的问题对监管提出了比较尖锐的挑战。甚至有人认为,去中心化是天然排斥监管的。真是这样的吗?我们就从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入手来讨论一下。
据了解,从现实操作逻辑上看,包括
比特币在内的去中心化应用都是从中心化运营后逐渐走向去中心化的,因此,对于去中心化完成之前的中心化运营,与去中心化完成以后的监管,这二者的逻辑有所不同。
(一)去中心化应用投融资的监管逻辑
在去中心化应用发起和运营中,是创始团队开发去中心化客户端并逐步推广布署的过程,其本质上中心化即由创始团队在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我们这里不妨主要讨论一下融资的监管逻辑。
根据美国监管态度,
token分为应用型和证券型两种。对于证券型token,其法律性质属于证券发行,应该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来进行规范,比如融资目的、数额、投资者身份及要求、资金来源,融资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这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如果项目方发行的是应用型token,是不是就不会或不应该被认定为证券呢?美国SEC认为除了比特币、
以太坊之外其他项目token均为证券其逻辑是什么?事实上,当项目方根据白皮书进行募资时,其向投资者募集
数字货币或法币的行为本质上是发行证券,因为一方面投资者出资即使不是法币,而是比特币、以太坊,USDT,还是其他数字货币,其本质上都是一种出资,不同的只是出资形式而已;另一方面,项目方所能给予投资者的是token,但这个token的全部应用功能要等全部开发完成甚至去中心化完成以后才能全部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本质上是开发失败的风险,与购买产品的所承担的交付不能的风险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属于投资风险,而后者属于商品交易风险。因此在token sale的情况下,不管是发行证券型还是应用型token,从投融资的风险特征来看其预售基本上都构成证券发行。
那么应用型token项目方应该如何融资、投资者如何投资才使得权利义务恰当、风险承担适宜,符合监管逻辑呢?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关于token发行方式。token发行应当根据系统预先制定的规则来发行。通过参与者贡献其算力、存储能力和数据来获得token,在此过程中逐步提升其价值;而不能通过直接贡献获得token的参与者则通过向其他持有token的人购买token的形式来获得,自发产生token交易;
其二,关于项目方赢利。通过预先参与贡献相对低成本获得token获利。在项目初期,项目方通过token模型的设计和初期参与“挖矿”以贡献获得token,这样随着token升值项目方自然获得比其他人更大的利益,比如中本聪的一百多万比特币就是这样来的;
其三,关于项目投融资。投资人通过投资项目方的经济实体来实现投资。当投资人发现好的项目时,他当然也可以投资,但是他的投资不应当用于直接获得token,而应当去获得项目方的合伙份额或股权,这样间接通过贡献去获得开发项目带来的利益。
(二)去中心化应用运行的监管逻辑
当一个去中心化应用已经达到比较充分的去中心化状态时,应该如何监管呢?去中心化应用由于其数据及运行并不能由一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中心化服务器控制,因此仅凭约束特定主体的行为应该无法控制该去中心化应用,那么该去中心化应用的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
首先,去中心化应用本身不承担法律责任。去中心化网络作为一个整体,其本身由于不能表达独立的意志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此时我们可以把去中心化应用看成是一个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与目前的遍布于全世界的互联网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你不能也无法让互联网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各参与者可以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本身并不会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而是在其应用场景中才会发生。如果参与者包括钱包持有者、区块生产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利用该去中心化应用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比特币支付进行犯罪,那么自然应该受到相应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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