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由于
数字货币量化交易仍属于以数字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模式,因此其也受到针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在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
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基于该通知,以比特币作为定价标准或兑换物的交易行为,如买卖、结算或作为等价物兑换,若产生纠纷,则双方的交易行为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无效。
之后,央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九四公告”)明确: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防范任何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发行代币票券、传销活动以及非法证券活动的行为。另外,九四公告还提到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禁止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另外,央行、公安部等部门于2018年8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
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也明确提到:
以虚拟货币变相融资、代投行为等涉嫌违法。
具体包括:对一些非法分子通过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的行为严格监管;防范一些宣称“
区块链项目”的伪平台、伪项目和变相发行代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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