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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机构哪些业务应当去备案?

2019-2-15 13:34

来源: 链人ChainHR

1.先说分析法律依据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通俗讲就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都得备案。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区块链技术?什么是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谁(自然人还是法人)?

(1)什么是区块链信息服务?

《规定》的第二条定义是这么说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这就涉及到四个要素:技术上是区块链,形式上是网站或APP,对象上是社会公众,内容上是信息服务。

(2)什么是区块链技术(或系统)呢?

这个在《规定》里没有明确。我查了几乎全部的法律条文,也都没有专门对区块链技术做过一个准确的定义。因此,我参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对区块链的定义,它是这么说的:“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这个定义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我们可以提炼出区块链技术的一些特点来。比如说:时间顺序的数据区块、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链式数据结构等。有些人也提出质疑,说这个《规定》连什么是区块链技术都没有界定清楚,那我就可以抗辩说,我这个技术不是区块链技术,不进行备案。这确实是一个可争辩的问题。但是您得准备比较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您不是区块链技术,才比较稳妥。

(3)什么是信息服务呢?

这里很关键的是要解决什么是信息?这个定义在法律上也是比较模糊的。

按照这个《规定》的语境来理解的话,信息是相对于“数据”来说的,信息是人可以读取的内容。而数据就是计算机读取的内容。这个一般理解,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我也找了很多法律条文。终于找到一个可以参照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公布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这个规定同样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可以作为咱们的参考。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信息的形式是“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因此咱们把信息界定为“人可以读取的内容”,是有依据的。

(4)区块链技术服务的概括

咱们通俗一点说,如果一个网站或者APP、DAPP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向社会大众呈现可以读懂的内容,那么它就属于提供了“区块链信息服务”。如果说法律上那些法言法语有点拗口。这个比较说人话的概括,相信大家比较好理解了。

(5)哪些人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规定》第二条是这么说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解读一下呢,就是这样的:

第一,如果你是用区块链技术开了网站、APP、DAPP等向公众呈现了人可以读懂的信息。那你一定是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第二,如果这些网站、APP、DAPP不是你开设的,但你为他们提供了技术服务,那对不起,你也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这个范围就很广泛了,所以下面咱们就一个个探讨一下吧。

2.交易所要不要备案呢?

不用备案。因为,一方面是咱们国内现在没有交易所了,都在海外了,另一方面呢,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经规范了数字资产交易所。所以数字资产交易所也不纳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遵守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政策就可以。

3. 区块链的行业媒体,要不要做这个备案呢?

比如《金色财经》,要不要备案呢?

这个也不用做备案。因为这些媒体,要么是个网站、要么是个微信公众号或APP,其实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的。

那岂不是这些媒体就没人管了,无法无天了?

不是这样的。早在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就把网站管起来了。2016年《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则监管APP。2016年《网络安全法》则监管所有的互联网安全行为。所以,区块链媒体要遵守上面的这些法律规定。

4.数字资产钱包,要不要备案呢?

要的。无论是去中心化的钱包还是中心化的钱包,无论是热钱包还是冷钱包,实际上他们都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数字资产保管业务。以热钱包为例,通常呈现为一个APP,用户可以在该APP上向特定地址汇出代币,也可以接收别人转来的代币,钱包APP页面上展示了该用户的代币种类及数额,当然也可能在页面上有一些广告或其他信息。毫无疑问,关于某种代币的数额是多少的信息,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本次注册系统当中已经很明确,钱包是应当备案的。

5.公链要不要备案呢?

要备案。首先,公链是典型的区块链技术和系统,但是也取决于公链有没有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如果某条公链上的Dapp向公众提供了信息服务,那么是要被纳入到监管范围的,依据就是为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技术的机构也得被纳入监管。除非这条公链上的Dapp没有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那这条公链可能也没什么用的吧?)。公链是列入备案的范围,在注册系统的“基础设施提供方”备案里,就明确写了公链的备案要求。

6.DAPP要不要备案?

比如,EOS上那么多的中国人搞的游戏DAPP。要不要备案呢?

这需要看DAPP是不是提供了信息服务,如果向公众提供的是信息服务,那就应该被纳入监管范围,比如这个DAPP做游戏或者提供聊天服务等。但是如果这个DAPP没有传播相关信息,那就不属于监管范围(这种DAPP很少吧?)。所以,DAPP基本上都得备案。

7.IM业务(即时通讯)是不是本次监管的范围?

主要看这个IM是否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来做的。如果只是基于传统互联网技术的IM,那属于原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本次新规的监管范围。但是,如果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来做的,那么这个IM是要纳入本次监管,要备案的。现在有一些IM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

8.矿池要不要备案?

以前我以为矿池不要备案呢。可惜这次备案系统里面很明确——要备案。

9.区块链浏览器要不要备案?

要的,因为它是很重要的,让人能阅读区块链上信息的工具。备案系统里面也明确了这个备案选项。


10.技术提供方包括了哪些?

在备案系统里面,分成了两类:区块链浏览器和其他。这个其他到底是什么?并不是很明确。

11.综上所述:要备案的区块链业务的三个层次——基础设施提供方、技术提供方、应用运营方。


(1)基础设施提供方:矿池、云挖矿、节点。

什么是节点?这个规定也没明确。应该是提供了区块链分布式存储或账本记账的计算机。需要备案的信息包括了它的IP地址,以及设备位置、功能等

(2)技术提供方。包括了BAAS以及其他技术提供方。

(3)应用运营方。包括区块链浏览器以及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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