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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是区块链的目标?

2019-2-19 11:15

来源: 链门户

数字社会是区块链的目标?


据了解,麻省理工学院这个想法跟传统思想不一样,构想确实非常好,书里面虽然提到比特币区块链,但是区块链权重并不重,因为麻省理工学院重视自己提出的架构。

当时笔者读到这些文章的时候,就觉得数字社会是区块链的目标。所以在阅读了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的工作后,笔者便在北航成立“数字社会与区块链实验室”。可能这是世界上最早以数字社会为名的区块链实验室,在当时欧洲和美国各地纷纷成立区块链实验室,但大都以区块链为名。

数字社会是一个好目标,因为:

1. 经济效益会根据里德定律,对社会经济大有帮助;

2. 社会治理有可执行的法规,维持社会的公平性,让国家法律能够有效执行;

3. 严谨的法规避免人们犯法从事欺诈的行为,大量减少互联网上欺诈行为;

4. 带领国家在相关科技上发展,例如在法学,计算机,网络,金融,经济,货币,社会治理,都可以带来大量的新想法和理论。

1. 麻省理工学院计算前沿

2015 年 11 月笔者前往苏州演讲,在路上笔者突然觉得麻省理工学院提出来的计算框架不适合在中国发展。不是因为那框架没有创新(事实上是非常创新的),而是在于它太前沿,和现有系统有大的差异。在计算机历史上面,如果必须重新做原有的计算架构,而不与现有的系统融合,将会遇到困难。在计算机历史上这样从头到脚完全改变原有系统的项目几乎没有被产业全盘接受过。但是它的思想留下来了,里面技术也被其它项目采用。

笔者在麻省理工学院读本科的时候,也接触到教授们一些非常前沿的项目,而这些前沿项目的技术,后来大都没有被产业全盘接受过。被产业全盘接受的项目反而是从比较保守的研究项目,就是在现有计算系统上开发的技术。因为少有商家愿意从头开始做起,这样成本高。这事在笔者于伯克利读博士的时代也再度经历。

在当时,有许多大学都和伯克利从事同样的研究方向,而且他们的工作明显比伯克利创新更有新想法。他们发表的文章也比伯克利多的多。如果按照传统学术标准(就是数发表期刊文章数字),伯克利的工作真的差多了。但是以对产业的影响来评估,伯克利的工作比其它的学校的工作大的多。伯克利的工作是花大量时间在现有的系统上开发新技术,当时其它学校是重新开发一套全新的系统。而产业只能接受在现有系统上的新技术,使伯克利的工作后来受到重视。

这情形后来在学术界也有变化,例如后来伯克利在大数据领域的工作,在工业界和学术界同时受到重视,这和笔者当时在伯克利的情形不一样。

2. 目标一致,但在现有系统上发展

于是笔者决定跟随麻省理工学院的目标,但不使用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架构,而是使用现有的计算机系统和区块链来建立数字社会。因为没有使用麻省理工学院所的计算框架,所以后来发展出来的系统和理论各方面都跟麻省理工学院有差异,虽然数字社会都是同样目标,但是却走的是完全不同的路线。就像条条大道通罗马,但是有人走西边,有人走东边。

麻省重视他们提出的 TCC 和 TCF、计算法学等理论和框架,而笔者则重视区块链、智能合约、和网络技术。虽然重视创新,但是任何创新必须建立在现有系统上,或是和现有系统兼容。例如笔者提出的区块链互联网协议(链网)[4,5],就是兼容现有的互联网协议,因为要完全取代现在的互联网协议是不可能的。但是链网的协议可以比现在的互联网协议性能好许多倍。

在计算法学,笔者的做法是根据现有的智能合约的计算框架,把符合法律的合同放在智能合约里面。这工作就不同于麻省理工学院的方法,一是放合同不是放法规在智能合约里,二是和区块链深度绑定。

现在有些智能合约或是和法律没有关系,或是放法规在里面。可是存法规只是“智能法规”不是“智能合同”。

另外一些智能合约不是跑在区块链上,或是和区块链没有深度绑定,这会造成智能合约出来的数据很难令人信服。只有和区块链深度绑定,例如:

1. 智能合约数据来自区块链;

2. 智能合约结果经过区块链共识机制;

3. 智能合约结果放进区块链。

只有基于以上 3 个原则,智能合约的数据才能令人信服。这也是笔者提出的《智能合约 3 原则》。这 3 原则是保证智能合约所使用的数据以及所产生的数据,都放在区块链中,并且执行的结果是大部分节点(参与方)共识接受的。这会对区块链互联网(链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根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 PFMI)的原则,每个链都必须保证自己链上的数据和价值,包括从智能合约所产生出来的价值和数据,经过上面三个步骤,这些数据就可靠可信,也可在链网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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