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然而,被采信的较少,其硬伤在于真实性:容易被篡改、伪造,且不留痕迹。
美国最早于1970年的《
金融秘密权利法》中对金融业计算机存储数据的保护做了规定,在随后的一系列法规条文中,也逐步确定了电子证据的形式与法律地位,然而,如何鉴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直难有明文规定,只能留给法院视情况而定。
在国内,电子证据最初作为视听资料使用,不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一定义显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求。
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中首次采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这是最早电子证据被采用的案例。
2005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年,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对电子证据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2012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现后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种类,肯定了其独立于其他证据形式的法律地位。
2018年9月,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规则。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逐步得到认可。
亦笔科技联合创始人马成龙对锌链接说,在网络信贷、消费金融、证券基金、交通物流等涉网业务,痛点主要包括:委托繁琐、取证困难、诉裁成本高周期长、司法机构线下处理能力有限。
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颖刚向锌链接介绍电子取证流程,根据电子证据的种类,取证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网络著作权侵权等,通常会通过公证的形式的将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如果对证据真伪有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证明与原件的一致性。
2018年6月,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采纳了应用
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杭州华泰一媒有限公司起诉
深圳市道同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转载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并通过保全网进行区块链存证,该案件一审认定被告侵权。
3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认可区块链作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数据的技术手段。
在最高法院认可的背景之下,杭州、
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相继建立司法区块链。
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这是国内第一条司法区块链,截至目前,其区块链存证业务总数约为74.29万条。3个月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正式上线司法区块链“天平链”。
目前,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在研制《可信电子证据管理平台介入与管理规范》,文件显示,区块链技术也将是平台重要的底层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区块链主管、高级工程师相里朋告诉锌链接,目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已完成司法区块链标准体系的研制,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基于区块链的可信电子证据管理平台系统建设。
他介绍,在生态中,
联盟链节点包括互联网法院、政府类服务节点、司法类服务节点、运营商、国企央企、金融机构、区块链技术提供方以及其他可信节点,简言之,围绕互联网法院这一大节点,搭建一个联盟链,三大运营商作为管道,形成一个多方共同监督的生态,用区块链技术满足安全可控的要求。
除了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其他具有司法效力的机构也正拥抱区块链。
2017年12月,亦笔科技联合微众银行、广州仲裁委建立“仲裁链”,并出具了业内首个裁决书。
马成龙介绍,以标的额为1万元的仲裁案件为例,ODRChain(亦笔科技的仲裁方案)处理一个案件的综合成本大概在200元,仲裁的周期在15天之内,相比传统的仲裁成本减去了90%,效率提升了50%以上,全程都是在线的。
除了线上证据收集,区块链技术还被杭州西湖检方首次运用于线下取证,办案人员通过取证设备自动生成包含时间、地点、数据格式、校验码等取证要素的取证报告,所有电子数据都会被直接上传至“法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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