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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虚拟加密货币挖矿行业将走向何方?

2019-4-9 11:53

来源: 巴比特专栏 作者: 张凌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拟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进行进一步修订。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

未来虚拟加密货币挖矿行业将走向何方?


值得区块链行业人士关注的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被列在了《征求意见稿》第三大类“淘汰类”第一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下的第18条第6款。根据《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类下的注释,由于该条目后未标明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表明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 新规的出台背景

《征求意见稿》是按照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意见》”)和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而出台,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个类别所组成。其中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根据《意见》,我国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将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市场主体,是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

根据《意见》等规定的精神,2018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结合此前在相关地方试点的经验,发布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清单》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直接纳入,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已经牵头启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全面修订工作,修订完成后,《清单》将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最新版直接衔接。

根据《清单》,市场主体禁止准入的事项共有4项,包括:

(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3)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4)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根据《清单》的描述,上述第(2)项所指的即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该等项目禁止投资(无论是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清单》已经提及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并在《清单》附件中进行了列明。但是,当时《清单》所附的、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的修订后措施表述中并未提及“虚拟货币”或“挖矿”等任何字眼。而发改委此次在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不仅在淘汰类中加入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且特别说明该等活动的性质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

二、新规实施的主要影响

1. 表明虚拟货币有关的政策仍在趋紧

《征求意见稿》不是监管层首次对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进行监管上的表态,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向各地下发文件,要求积极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比特币挖矿业务,并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此后有一些地方政府(如新疆四川内蒙古等地)从限电、关停矿场、拒绝新增矿场等方面出台和采取了限制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种意见和措施。

但是,《征求意见稿》并非是一个低层级的、局部性的、甚至非公开性的举措,而是上升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高度,在法规层级、效力和重要性上都远远高于此前的任何地方政府的规定,说明了国家在顶层政策导向和制度设计上对虚拟货币生产过程的否定态度,拟以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作为切入点,从源头上、根本性否定虚拟货币在国内通过挖矿产生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国家倡导的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或许与区块链有关,但与虚拟货币无关。

2. 将对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尽管目前该新规仍是《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但是一旦“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写入正式出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对国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影响无疑是巨大和深远的。对相关市场主体来说,新规的出台可能意味着:

(1)如是行业新进入者:不管市场主体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不管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是比特币还是其他,也不管挖矿的模式是PoW还是PoS,是传统挖矿还是云挖矿,只要其从事的活动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生产过程,即可能被视为禁止类,市场主体一律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2)如是行业存量参与者:对于正在从事挖矿的企业,由于产业政策的限制,好一点的情况是在政策引导下缓步退出;不好的情况是可能被一刀切,要求立即淘汰(如前文所述,由于该条目后未标明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按规定,有被立即淘汰的可能性)。无论是缓步退出还是立即淘汰,在此情形下,对于存量参与者而言,最大的问题是企业如何应对这一生死存亡的问题,而非如何实现进一步发展扩张、甚至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问题(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企业,不仅难以被国内证券监管机构所接受,被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所接受的难度也较大,矿机生产商及虚拟货币交易所曲折的境外上市之路即是例证),出海可能将成为更多国内矿企不得已的选择。

(3)如是投资者:此时所需要考虑的可能不再是如何投资入股国内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因为无论是拟通过增资入股还是股权并购的方式进入,按新规都可能不会被监管部门所允许),而是如何实现尽快退出。当务之急,是需要把当初签署的投资协议拿出来仔细看一看,合同条款中是否约定了政策变化也是可触发退出的情形。

(4)对于所有行业相关者而言:如不希望、也不愿意看到虚拟货币挖矿行业这么快在国内历史上消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间,就是需要抓住、并发表意见的时间窗口,但是意见是否会被监管层所采纳,难以预料。

作者:张凌,瀚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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