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548)国家标准审查会顺利召开
【鄂政办发〔2024〕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球四分之三陆地因气候变化逐渐干旱
《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上海自愿评估报告》发布
爱回收联合永久一九四零发起“减塑加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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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要求企业披露符合2050年标准的净零排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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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地球卫士奖」授予六名环境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