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区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强化报告质量控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548)国家标准审查会顺利召开
【鄂政办发〔2024〕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球四分之三陆地因气候变化逐渐干旱
《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上海自愿评估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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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要求企业披露符合2050年标准的净零排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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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地球卫士奖」授予六名环境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