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15号),落实《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沪市监计量〔2023〕53号)相关工作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四成左右
完善节能法规制度。发展改革委研究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节能审查能效源头把关作用,优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机制;加强节能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发布年度监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