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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区块链:价值取向、发展态势与监管原则

2018-4-22 14:26

数字货币监管有宽容空间,更有防控底线


目前,主要是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没有针对区块链的监管。比特币起源于美国,一开始只是小范围使用并没有引起政府重视,但美国联邦调查局发现丝绸之路网站使用比特币进行毒品交易,监管得到重视。2013年美国金融犯罪合作调查局签署文件要求虚拟货币运营商需要和正常的货币运营商一样进行注册和汇报交易记录等。纽约提出了使用数字货币的牌照进行监管,税务部门把比特币定性为一种资产,对其利得加以课税。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 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并且提示公众应该注意虚假商品和虚假货币的投资风险、金融机构应防范沅钱风险。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时任行长周小川指出需要密切关注区块链等技术发展对金融带来的影响。

未来,区块链监管有宽容的空间,但也绝对会有严格防控风险的底线。区块链是全球化的网络,直接触及用户端,而且很容易与金融相结合,参与者通过持有代币或积分等参与到区块链体系中,如果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就会增加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基于消费者尤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底线,未来区块链技术在务实推进技术真正落地应用的同时,尤应重点防范区块链被炒作为ico工具,避免区块链沦为直接诈骗、非法集资、地下黑市的“加工厂”。

当然,对于区块链的监管也不能“因噎废食”。纵观中国近年来的新经济发展,不难发现,新经济发展得好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能否平衡好创新和风险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区块链监管就是要把作为底层技术的区块链应用好、发展好,把打着区块链幌子搞非法勾当的应用抑制住、清出去。诚然,区块链在资本市场上表现的价值存在不同程度的泡沫,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互联网技术兴起时,同样存在很多泡沫,但最终也孕育出了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这些好的企业。因此,不能因为区块链项目有泡沫,就一棍子打死,而是要加强监管能力,有效甄别,以“扬弃”的态度对待区块链技术。

(作者刘功润系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复旦大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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