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
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现状?我的看法是:区块链底层技术尚未成熟,规模化可靠应用的技术瓶颈有待突破,我们处在
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机遇期。
在底层技术上,作为一种技术集成创新,区块链的数据库、P2P对等网络、密码学算法等基础组件技术相对成熟,但必须进一步达到集成应用的新要求;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新技术有待完善。技术咨询公司高德纳Gartner认为区块链技术发展成熟还需5-10年。
目前,各个国家均未实现区块链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国的区块链技术研发致力于突破规模化可靠应用瓶颈。
一是隐私计算技术。在区块链共识机制下,如何有效屏蔽敏感信息,完善签名技术、安全计算技术、加密技术、可信执行技术等,确保数据安全和数字链接可靠性。
二是真实性监督机制。如何保证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将区块链技术用于各类资产溯源时,真正形成闭环,避免信息失真,防止投机。
三是智能合约技术。如何避免智能合约的技术漏洞,同时实现可控的业务逻辑修正和合约升级。
四是密钥技术。密钥安全是区块链可信的基石。在私钥唯一性的技术结构中,如何有效防止私钥被窃取或恶意删除,并且能够对私钥丢失、被窃予以补救。
五是多元化技术平台集成。如何优化多维度并行交互架构,实现更多参与方之间的高效链接;如何提高数据处理的品质和速率,达到超大规模、高可靠性、高安全性要求。
六是应用程序的可靠性。算法是数字技术的核心。算法程序必须具备足够的可靠性和公正性,还必须得到权威、可信的检验和认证,才能大规模应用。智能投资顾问和智能投资容易出现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数字技术的核心技术目前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可能导致技术垄断风险和道德风险。这些都必须有效管控。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明确指出: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习总书记的讲话,从数字经济国家战略的高度,指明了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关键路径和基本原则。
发达国家的姿态和动向,值得重视。美国是数字技术强国,一直关注数字
金融市场规范。美国的监管重点是规范数字金融市场,防范数字金融工具被用于非法领域。德国、法国关注数字主权。2019年10月29日,德国、法国公布了由德法核心企业参与的“盖亚-X”项目,旨在为欧洲建立一个安全的、可信赖的数据基础设施。德国总理默克尔说,最令我担心的是,对工业和消费数据的处理大部分是由美国企业完成的,正在形成一种依赖关系。默克尔主张立足长远,尽可能多地从欧洲的角度进行数字化整体布局。
我们应该实施数字经济国家战略,维护数字经济安全。
一是掌握自主可控技术。
在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底层技术上,我国目前缺乏自主产权。大部分应用项目采用开源区块链底层平台,进行适应性调整开发,从并发用户数、吞吐量、响应时间、可用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优化,以适应业务需求,实现身份认证、隐私保护、节点管理等功能。
对国外开源程序的广泛应用可能导致技术依赖风险,而且必须遵守开源平台注册地的司法管辖和法律约束,潜藏地缘性政治风险。2019年11月美日达成“数据协定”,协定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原则上禁止国家强迫企业公开“源代码”和“算法”。
应该大力支持技术创新,力争掌握数字技术主导权。明确数字技术、数字产业政策,对数字技术研发企业和专业人才给予税费优惠,鼓励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国家队加民营队,中资加外资,大中加小微,在数字技术的关键领域掌握自主可控知识产权,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的关键领域建立全球性竞争优势。
应该加紧研发下一代计算架构,确保数学算法的公正性和正确性,确保数据的隐私性和可靠性,确保数据的全流程全周期安全,同时,确保数学算法的速度和效率。
二是加快标准化建设和制度创新。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设立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委员会,在研标准11项,涉及术语、参考架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风险和漏洞等方面。国际电信
联盟ITU设立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相关问题组,在研标准10项,涉及安全保障、安全威胁、安全框架等方面。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的标准研制主要围绕区块链在
物联网数据管理、数字资产管理、政府部门应用以及
加密货币等领域。
我国的区块链金融标准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关于区块链金融的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还不够完善;关于区块链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我们应该抓紧完善关于区块链金融的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义,明确智能合约的合同性质及其有效性,明确分布式架构下的责任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和监管标准。
我国应该立足于数字金融健康发展,加快数字金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区块链金融监管、数字资产市场监管、
数字货币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等数字金融制度。统筹规划、逐步建立数字信任机制。
数字货币在未来的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居于核心地位,应有必要抓紧研究发行中国主导的全球性数字货币的可行路径和实施方案。
数字金融势必进一步强化金融的全球化。在数字金融全球制度建设中,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并努力争取话语权。应该加强国际监管协调,促进达成监管共识,建立数字金融国际监管统一标准。
三是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
应该建立标准统一的公共统计制度,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数据库,建立互联共享的公共数据应用系统,形成能够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整合不同部门的征信系统,共建信息共享的小微企业征信系统,采取统一标准和口径,采集小微企业的金融业务、工商登记、税费缴纳、国际贸易、市场诚信等信息,为小微企业积累信用记录,赋予信用标记,实现信用增值。
四是加大力度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明确公共信息数据的具体定义及其社会属性,纠正公共信息数据的分割和私有化。
防止企业法人和自然法人的私密信息被滥用。明确限定信息数据的采集范围和商业应用范围。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行动轨迹、电子信件、朋友圈等,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即使是国家权力机构,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调取和使用。
任何机构、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侵犯个人隐私,都负有保护个人隐私的责任,都不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对泄露、出售、盗用私密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应该建立数据运营商和数据库的准入门槛,严格进行技术审查、资格核准和行为监管。数据运营商和数据库必须依法制定具体的信息数据筛选标准、取舍规则和操作流程,执行到位,管控到位,切实保护数据信息主体的权益。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防止数据失真,保证数据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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