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数学算法,可在电子信息的基础上生成哈希值(通过对文件内容进行函数运算而得到的一组二进制值)。哈希值与该电子信息之间会产生唯一的对应关系。这些信息汇集起来,便形成了完整的电子数据。当事人可选择自己信任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对电子证据信息进行提取和存储,生成相应的哈希值摘要,获取验证该电子证据所需的密钥,并将该哈希值摘要和密钥上传至法院的
区块链平台。
区块链存证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发挥
区块链技术的优点,使电子数据同步、分布、安全存储,实现电子数据的真实可信、完整、共享和可追溯。二是区块链只存储电子证据的哈希值信息。这种电子证据与哈希值分离的方式,可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三是在目前的实践中,大多采用
联盟链(用于机构间的区块链,只针对某个特定群体的成员和有限的第三方)来存储哈希值。联盟链的可信节点与节点权限区分等优点,可降低信息存储的成本,并提升信息存储的安全系数。
在程序方面,区块链存证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存证,即存证平台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技术处理;二是提交,即当事人或存证平台将生成的数据传输至法院的区块链平台;三是验证,即法院针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其中,存证与提交服务于验证。存证与提交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法院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是区块链存证的关键。
目前,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由原告操作固定电子证据的过程,并提交至存证平台,由存证平台出具保全书。关于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法院认为,原告在实施操作前,虽未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进行检查,但结合勘验过程、第三方存证平台出具的说明及《检验报告》等,足以对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取证环境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关于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法院认为,该电子数据通过存证平台完成取证后,平台自动生成了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哈希值,进而生成了载有哈希值、区块链保全ID、取证时间等信息的数据保全证书,从而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重点,主要取决于区块链存证是否规范。目前,区块链存证在存证市场与司法区块链运行机制等方面,有待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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