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侵权的原因,一方面有发展历史进程的遗留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最初阶段,技术创新能力较为薄弱,对于国外先进技术较为渴求,技术红利的传播效应较大,在此阶段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仍是有待加强的,或者说发展需要一定的技术传播空间,因此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与群众意识培养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先天不足。而发展至今,我国逐步由原来的粗放型管理进入到创新型国家建设阶段,对于科技与创新重视度不断提升,围绕着知识产权保护已建立起相对成熟的体系,但由于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前述的先天原因,我国知识产权体制仍有提升空间。以版权登记为例,根据《作品自愿登记实行办法》,作者需携带相关证明版权的材料去版权局进行登记,审核时间为一个月,但目前由于数字化出版大行其道,作品数量海量增长,导致现行版权登记效率极低,可操作性偏弱。
另一方面,从技术手段而言,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实际非常有限。早年间,由于版权登记费用高昂,市面上甚至出现了一种戏称为“穷人版权”的版权保护手段,即创作者将作品寄给自己,从而利用邮戳时间用以证明真实性,也有部分作家至今仍在沿用。但发展至今,版权保护技术则逐渐以数字技术为主,包括反复制设备例如“SCMS”系统,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诸如数字信封,追踪系统,数字技术例如数字指纹、数字签名、电子水印,标准系统以及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尽管如此,版权保护技术实质上的主要技术方向仍是为作者提供一个法律证据,在如何防止他人侵权的问题上盗窃手段仍是层出不穷,此点从网页上即可看出,盗版小说、盗版动画等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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