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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的兴起及其司法运用

2021-8-6 08:24

来源: 检察日报

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领域的可行性


那么,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领域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可行性?这取决于区块链的基本原理、核心技术及功能与刑事司法体系固有特征的耦合程度。刑事司法体系具有相对封闭性,比如侦查的保密原则;诉讼流程的法定化,如公检法机关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原则;充分的透明性,比如审判公开原则;同时又要求“中心化”,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设计。根据区块链的基本原理与核心技术,公有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无政府状态”地实现自治,这与刑事司法运行规律相去甚远。而联盟链与私有链这类许可链,其核心是可控和无币,强调治理能力、管理和监管手段,是未来区块链的应用趋势。这与刑事司法场景契合度更高,尤其是联盟链,它可以限制共识节点的数量以提升系统整体性能,同时开放记录节点与数据访问,能实现最大范围的跨机构、跨应用的数据和业务的协作。这也是它作为当前阶段我国支持区块链发展的重点方向的重要原因。

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而且有很多现实基础与有利条件。比如,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实践探索与机制建设,已经为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领域奠定了系统架构基础。在公安系统,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目前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实行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在检察院系统,2020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要求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跨区域协作办案,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增强惩治网络犯罪的合力。这种区域协作还体现在检察公益诉讼方面。2021年3月23日,永康市检察院与武义县检察院、磐安县检察院共同签订了“检察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合作协议,三方联合开展跨区域技术协作、执法取证。在法院系统,目前不仅已经拥有相对完备的互联网司法在线诉讼机制,包括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与电子证据在线存证方式,而且互联网司法协同治理机制也已经具备雏形,实践中已经形成刑事案件在线协作办理机制。从技术上讲,区块链技术融入在线办案系统便可升级为区块链司法系统。

当然,区块链刑事司法模式的独特功能在我国能否实现,目前尚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包括司法之外的因素、区块链自身的技术缺陷与司法体系衔接上的抵牾。司法之外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乃至一些司法人员对区块链思维存在认知误区与盲区。区块链属于小众知识,很多人的认知尚处于“币圈”与“链圈”混同的层面。另外,区块链是实质意义的“刀刃向内”监督技术,司法实务部门是否有足够的勇气接受该技术也有待观察。鉴于区块链是承载高价值数字资产的底层基础设施,其在技术层面面临的安全挑战将比传统互联网系统更加严峻。另外,它与传统司法理念、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并非无缝相融,其中的抵触在所难免。若不化解这些制约因素,区块链司法可能走向制度预期的反面。

从数字时代的视角来观察,包括区块链在内的新技术作为驱动力,司法系统将在宏观上沿着“上线、上云、上链”三段论的路径前行,由此形成线上司法、云司法与区块链司法,这似乎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未来的司法新业态要有超前识变,充分作好区块链思维、技术标准与司法机制方面的准备。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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