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当前
金融创新面临的金融伦理问题主要包括数据伦理与算法伦理两方面。
对此,《报告》建议,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应警惕运用
人工智能过度逐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注意其对低收入群体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同时督促智能金融创新恪守“负责任金融”的理念;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
此外,《报告》提出,应加快出台针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智能金融算法厘定行为边界;不断提高智能金融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促进市场各方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总体理解;确保智能金融算法驱动下的应用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稳定性和安全性;建立智能金融算法问责制,确保智能金融创新主体能够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正常运行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负责,从而为智能金融算法的运作提供法律责任承担的基础。
在全面强化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尹优平表示,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般是大型企业,同时金融业务的专业性较强,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往往地位不对等,金融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智能金融服务中,因技术复杂度高等因素造成双方地位不对等则更为显著。
“智能金融创新主体还需要建立完善跨业态、跨领域调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防止消费者金融信息被违法窃取和滥用;此外,也需进一步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范围,加强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监管。”《报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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