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国统一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中谋篇布局
数据交易机构是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主体,是实现买卖双方供需匹配对接的场所,是实现数据要素安全、高效、有序和进行多次重复交易的场所。“数据二十条”提出,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这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主体的顶层设计勾画了基本蓝图。
多层次交易体系最典型的例子,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多层次银行机构体系。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中,交易体系的多层次可从市场买卖参与者的地域属性、参与者或交易标的物的行业属性,以及机构为市场提供的核心业务即市场功能来界定。就市场参与者的地域属性而言,可以有全国性市场机构、区域性市场机构和跨境流通市场机构;就参与者或交易标的物的行业属性而言,可以有综合性市场机构、行业性市场机构或专业性市场机构,也可根据服务对象在行业中的地位来界定,如服务于央企和国企的数据市场、服务于政府的数据市场等;就机构提供的市场功能而言,可以有数据要素的登记市场机构、数据产品交易机构、数据产品交付机构,也可根据交易制度、交易规范的制定责任,分为数据制度的先行先试者、交易规则的制定者等。
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建设之初,规划部署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大市场是非常重要的战略性任务。全国统一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各类交易机构在数据要素资源确权与登记、可交易数据产品、数据产品流通交易和使用等环节中,按照统一的秩序和规则,将数据要素流通管理、交易服务提供、技术平台、保障措施、监管等相关的组织与技术系统有机地融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全国多层次要素市场的协同效力和整体效能,以实现数据要素作用和价值的最大化。
根据“数据二十条”,区域性数据交易机构和行业性数据交易机构须与国家数据交易所互联互通。与电信网络、交通运输网络一样,互联互通意味着数据交易机构之间要共享全国数据要素流通的基础设施,按照统一的系统接口标准,以及交易业务的规范规则,形成一体化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网络,帮助参与市场的企业数据要素实现“一地登记,全国共享”,数据产品实现“一地挂牌,全国可见”。要实现互联互通,数据交易所应承担更多公共管理和
公益性服务的职能,包括行业自律性监管职能、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机构共同发展、引领数商的培育和成长,以及为数据要素流通提供共享的基础设施、技术系统、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等。
所有数据交易机构需要在全国统一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体系的框架下谋篇布局,找准自身的区域定位、行业定位和市场功能定位;基于自身的政策资源优势和经营资源优势,明确机构的发展战略和关键业务,争取在某个业务领域取得不可替代的地位,从而成为全国数据交易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枢纽性节点。
2.在实践中完善破解“棘手交易”之道
数据产品交易的“棘手”,缘自数据产品的特殊性、数据产品生产的高固定成本,以及数据产品交易过程的复杂性。由于数据产品是复杂的经济产品,目前未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和可指导的理论方法。从宏观层面看,一个有效市场的形成,需要一系列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数据二十条”及此后陆续出台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将构成数据要素市场的正式制度。而一系列交易行为规范的建设,就需要数据交易机构及其参与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破解“棘手交易”之道。
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市场本质上是一个B2B电子市场,电子市场的成长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会从有偏电子市场(biased markets)向无偏市场(unbiased markets)演化。在有偏电子市场中,供方和需方中的一方或双方都是经过选择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入市场交易。而无偏市场是指买卖双方可以任意进入这个市场,可以与任何潜在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需要事先设定交易对手的条件。因此,对数据交易机构而言,在市场培育之初要主动地去选择满足一定条件的供需方,并通过“追踪兔子”策略来启动数据交易。所谓“追踪兔子”策略,是指将成功的线下交易转移到线上交易,并作为成功的案例来充分展示进场交易带来的价值,通过提供专业、便捷、智能化的工具和增值服务来吸引更多买卖双方入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形成一定的市场效应和网络效应。
在这个过程中,数据交易机构应努力做好五项关键事项:
一是构建数据产品试用环境,探索各类试用方法。由于数据产品是复杂的体验性产品,在需方企业没有实际接触数据产品之前,无法评判该产品的价值,更无法判断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因此,在数据产品正式进入市场的同时,供方必须提供试用样品,便于客户了解并理解产品。
二是构建数据交易产品的规范和标准。总体而言,数据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较低,提升空间较大。要基于IT的能力来显著降低数据产品描述的复杂性和资产专用性,尽可能提高交易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增强数据产品质量第三方评估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多种交易模式并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积极引导一批与数据交易直接相关的数据供应商成长的同时,积极探索数据做市商(marketers)交易模式,通过做市商为数据产品沟通、交易条件的谈判等提供便利。
四是建立数据交易全链路全过程各环节的业务规则。须充分考虑数据产品的特点及技术潜能,建立包括数据资源登记、数据产品注册挂牌、产品合规性审查、产品推荐、信息披露、交易匹配、辅助定价、交易合约模板、交付、清结算等在内的一系列交易规则。
五是不断提升数据交易机构的资源和组织能力,包括交易系统研发和技术服务能力、营销能力、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尤其是围绕交易平台参与者的需求,在满足数字化交易服务这一基本功能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交易平台的新功能,为平台的多边用户提供新的增值服务和衍生服务,尽快为用户提供全功能的闭环服务。
总而言之,我国的数据交易处于有偏市场阶段,所有参与者需要共识共创,在实践中不断破解难题并快速迭代完善,最终形成一系列关于数据交易产品、交易模式和交易程序、参与者准入条件、平台系统及关键技术等方面的规则和标准。待法律环境逐步具备,市场交易规则不断完善,数据产品供给日益充足,市场参与者认知程度提升,以及流通与交易技术基础设施等完备后,才会迎来无偏的数据交易市场。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