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气候投融资考核制度。推动省级银行保险机构将气候投融资工作,纳入对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探索在保持整体风险权重不变的前提下,实施差异化绿色
低碳资产风险权重;实施绿色
金融专项激励,降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经济资本占用,提高试点地区绿色金融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对参与气候投融资工作的金融机构,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优先核销不良贷款。
加强气候投融资政策协同。加大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财政奖励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金融机构发放绿色贷款、开展绿色保险给予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等政策激励。
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支持
丽水先行先试,开展气候投融资国家试点工作。鼓励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地区,申报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加强贷前、贷中、贷后审核,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融资杠杆率,防止过度负债、资金空转和“洗绿”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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