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琼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琼海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
公益诉讼案。据悉,该案系海南首例适用购买“林业碳汇”作为替代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琼海某公司是一家具有海南省琼海市某镇某区合法采矿权的公司。为扩大石场生产经营,决定扩建办公区域,琼海某公司与当地村民签订租地协议书。2017年5月至2019年期间,琼海某公司在未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和砍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毁坏租用地上的橡胶树、槟榔树等植被。
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占地全规划为Ⅲ级、Ⅳ级林地,面积达32.33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2022年8月,经琼海某公司申请,当地政府批复同意,允许琼海某公司临时使用该林地,期限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琼海某公司在没有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达32.33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环境侵权。鉴于琼海某公司的采矿权期限未满,并已取得临时使用该林地许可,该公司的采矿生产正处于合法状态,不宜也不能在原地“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且琼海某公司自愿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据此,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鉴定意见按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起至决定允许其临时使用林地时止,诉请琼海某公司应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25万余元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4.7万余元,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意见。琼海某公司当庭表示愿意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生态损失的数额无异议,并向法庭表达要调解的意愿。
在合议庭组织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内容,琼海某公司购买2500余吨“林业碳汇”抵消毁林导致的
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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