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2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为企业基准年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1-3。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1-2。
行业控排系数
行业 | 控排系数 | 行业 | 控排系数 |
玻璃及其他建材 | 0.9700 | 热力生产和供应 | 0.9470 |
陶瓷制造 | 0.9000 | 水泥 | 0.9578 |
汽车制造 | 0.9263 | 纺织业 | 0.9408 |
设备制造 | 0.9263 | 化工 | 0.9508 |
钢铁 | 0.9763 | 有色金属 和其他金属制品 | 0.9532 |
石化 | 0.9471 | 食品饮料 | 0.9456 |
水的生产与供应 | 0.9771 | 医药 | 0.9410 |
其他行业 | 0.9508 | 造纸 | 0.9656 |
基准年选取方法
一、基准年选取方式
按照纳入企业2019年至2021年
碳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基准年选取方式如下:
(一)对于采用历史法分配的企业,基准年选取原则上为2019-2021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若企业在2019-2021年因生产线增减(有相关行政部门批复的证明材料)等情况造成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年度间碳排放量变化超过10%或10万吨),选择变化后年份的正常排放量作为核定配额的依据。
(二)对于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的企业,基准年选取原则上为2019-2021年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若企业在2019-2021年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年度间碳排放量变化超过30%),选择变化后的碳排放强度值作为核定配额的依据。
(三)若企业在2019-2021年因检修或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造成全厂停产,累计停产天数大于183天的年份不能作为基准年,累计停产天数小于或等于183天的年份,须进行碳排放量的修正。
(四)若企业因2022年新建主要生产设施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量。生产设施改造或扩建导致增加的碳排放量仍须计入当年履约量。
二、基准碳排放量修正
对于采用历史法的企业,按照核查报告中主要生产设施累计生产天数对基准碳排放量进行修正,修正方式为该年度日均碳排放量乘以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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