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景区运营管理单位为申报主体。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
低碳基础较好的景区开展低
碳排放示范景区建设。以景区单位接待游客人数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以多
能源综合利用、增加碳汇为手段,引导景区实施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有效降低运营能耗,推广新能源车船使用,优化景区绿地碳汇设计,鼓励景区实施绿色供应,引导员工绿色出行和低碳办公。
五、实施步骤
(一)申报评审阶段
1.组织申报。“双碳”示范城专班委托
长春市碳中和研究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度示范区创建征集工作。有实施意愿且具备示范区条件的建设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示范区创建方案,向长春市碳中和研究院提交申报材料。
2.确认名单。长春市碳中和研究院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现场核查,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确定年度示范区创建名单,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示范区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示范区项目。
(二)建设实施阶段
1.示范区建设。建设主体应严格落实方案明确的创建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在方案期限内完成示范区建设工作,达到评价指标要求。建立示范区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定期加强过程跟踪,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验收评价。建设主体完成建设目标,达到验收要求时,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自评估报告,向市直各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直各有关部门或委托长春市碳中和研究院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低碳排放区称号。
(三)总结提升阶段
1.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示范区经验和做法,形成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创建规范标准。加强推广宣传,将部分示范区项目作为宣传教育基地,适时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参观展示。召开示范区经验交流会,引导更多园区、工厂、建筑、学校、社区和景区树立低碳排放目标,形成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成果。
2.复核提升。定期对验收通过的示范区开展复核,巩固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的实施效果,推动持续优化提升,探索低碳发展模式。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对后续实施效果不佳、管理缺位的示范区项目,取消相应称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工作在市“双碳”示范城专班的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
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机关管理事务局、市
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部门协同推进,建立联动机制。各区(市)县应将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长期推进,加强组织协调,鼓励项目申报,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压实工作责任,推动项目实施。
(二)做好资金支持
充分利用各类已有资金政策积极支持低碳排放示范区建设,对符合规定的示范区项目予以奖励或补贴。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等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作用,鼓励加大对示范区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级金融机构为示范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支持,为示范区项目提供优惠信贷服务。
(三)强化能力建设
组建由国内外低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负责示范区项目的遴选、评估及验收,并在示范区项目实施各阶段予以技术指导。支持本市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等培养低碳发展相关业务人才,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全市绿色低碳发展能力。
(四)加强宣传推广
加大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集中展示各项低碳技术与方法,全方位宣传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成效。依托低碳排放示范区项目打造低碳发展公众教育宣传平台,向公众开放参观,展示我市低碳发展情况和成果,因地制宜开发汇集低碳知识、资讯、技术等内容的App程序、微信公众号等,营造积极参与的社会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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