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法两国重申2022年12月于蒙特利尔作出的承诺,即通过建立具有生态代表性、连通性良好、公平治理的保护区以及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到2030年有效保护和管理至少30%的陆地和内陆水域、海洋和沿海区域;到2030年,至少对30%的已退化陆地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采取修复措施。两国承认海洋保护区和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途径,并将促进相关措施的实现。此外,两国承诺执行COP15关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惠益分享多边机制的决定,并密切关注这一问题的参与性和包容性进程。
7、两国认识到落实
昆明-蒙特利尔框架各项目标的时间仅余6年,宣布了各自修订后的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使其与昆明-蒙特利尔框架长期目标与行动目标一致。两国将在2025年联合国海洋大会上强调其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中有关海洋的部分以及为此展开的专门行动。
8、中法愿加强两国主管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养护、保护和修复的国家机构间合作。两国在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中,为结合昆明-蒙特利尔框架落实BBNJ协定,分享知识和最佳实践,尤其是关于海洋保护区和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的基于科学的治理、连通性和有效管理模式。上述对话将有助于确保本声明的后续跟进和实施工作。
9、在落实BBNJ协定框架下,两国承诺根据协定规定,为建立保护区等划区管理工具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两国承诺在其参加的组织内积极开展工作,促进实现BBNJ协定目标,并加强各机构间的协调。两国重申对于包括第18条在内的协定条款达成的共识。两国承诺在此基础上,推动协定生效和后续落实,并承诺依照协定规定,助力制定和实施一项有效的多边解决方案,以分享遗传资源惠益。
10、两国认识到海洋在碳储存和碳封存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将开展合作,为包括湿地在内的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的修复融资,上述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1、两国致力于国际海底管理局工作,认为应确保在任何深海海底采矿活动之前,恰当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估得以实施,风险得以被了解,技术和操作方法符合相关规定,同时确保国际海底管理局根据现有最佳科学知识,并遵循审慎和生态系统方法,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两国鼓励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框架下开展科学勘探并为此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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