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监管模式
第一个模式是无监管模式,采取的手段是一种无为而治,换句话说就是不刻意监管,出了问题用传统法律来解决,比如说
区块链涉及商标、专利侵权,用相关专利法、商标法进行处理;涉及融资、民事纠纷用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处理;涉及欺诈犯罪,用刑法处理。无监管模式也是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将区块链视为普通的科技商业活动,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则
区块链项目是可以生存发展的,无需用特别的法律和规则加以管理。
特许模式
第二种是特许模式。政府可以只许特定企业、特定行业来做区块链项目。
沙盒监管模式
第三是沙盒监管模式,政府可以选某个地方,例如某个经济开发区、城市进行沙盒监管。因为
深圳具备区块链沙盒监管的物质基础,人才基础,创新能力,政府可以把深圳作为区块链实验田,为
区块链应用项目的发展、监管杀出一条新血路来。
立法监管模式
第四种是立法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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