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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区块链风险系列之十三,从中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判决看区块链对中国商业的巨大影响

2018-7-3 06:12

来源: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 王伟、周泱

观点


据新华社消息,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本案特别之处在于,原告向法院举证存在侵权行为时并没有采用传统的公证机关模式进行公证保全,而是使用到了区块链存证技术,即区块链可信电子凭证服务平台将侵权事实“上链”进行保全。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泰一媒”)发现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道同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站上转载了其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到杭州互联网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网上公开查询到的判决书节选,我们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进行如下归纳:

由于华泰一媒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道同公司的侵权网页予以取证,并试图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因此,要认定侵权行为确系发生,需就华泰一媒公司该种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及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认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席令第24号,2015年4月24日)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的规定。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从1)存证平合的资质审查;2)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3)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这三个方面,对案涉电子证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

在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的审查这部分,法院首先肯定了区块链技术的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接下来,为确认电子数据确已上传至区块链,法院将从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和上传的电子数据是否系诉争的电子数据两方面进行审查。法院先后通过对比特币区块链中存储区块节点中的内容、FACTOM内容、保全网中下载的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文件内容进行hash值计算,确认这几个hash值一致,从而判断保全网已将涉案电子数据上传至 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作修改。

综上,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其中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并由此认定证据效力。

本案中,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运营公司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平台网站合法合规运营,并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该网站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子数据的完整性。故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依据,即本院确认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上发布了涉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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